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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文献 文告(5)

 2012-7-8 23:27:19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查看评论()

中共潼关县委 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定
    中共中央(1986)13号文件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制订出经过教育,绝大多数群众能够接受的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连续公布实施了《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和补充规定。今年三月地区下发了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文件,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七五”期间,正值人口生育高峰。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央和上级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有效地控制我县人口增长,努力完成人口控制计划,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如下决定:
    一、继续有控制地开好小口子,安排二胎生育。
    (一)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继续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二胎: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五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3.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4.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
    5.夫妇双方都是归国华侨的;
    6.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
    7.夫妇双方残疾,相当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标准的;
    8.烈士遗孤;
    9.再婚夫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照顾再生一个:
    (1)一方原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一方原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三十周岁以上的初婚者;
    (3)一方是原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除适用上述各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照顾生育二胎。
    1.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妇一方系华侨或归侨的;
    3.夫妇一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4.兄弟几人中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不具备生育条件的(只允许再生一个);
    5.两代以上单传的(指每代都是有儿无女或有女无儿);
    6.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姊妹几人只限照顾一人);
    7.在人口稀少,居处分散的边远深山,安乐乡的潼峪、蒿岔村,太要镇的太峪村和老虎城村的第七组麻峪,李家村乡的善车峪、东桐峪村和东官上村的第一组西峪,定居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对二胎生育的安排,同一胎生育的间隔时间须满四年。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县计生委批准,发给准生证,方可生育。经批准的生育指标不受当年限制。各乡(镇)、各单位要把好审查关,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由调查人员签字负责。县计生委在审批时,要严格掌握条件,严格审批手续。
    照顾二胎生育,单职工按女方户口所在地规定对待。非城镇商品粮户口的均按农村规定对待。
    (四)凡在本《决定》下达之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在又符合照顾二胎条件的,从批准之月起,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一切独生子女待遇,已得的奖励和保健费不退。
    有的夫妇符合上述开口子的生育二胎条件,但在本《决定》下达之前已经生了的,仍按超生对待,对超生的经济限制和行政措施,继续执行。对补办了审批手续,原来按年度或分月征收超生子女费的,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征收。按一次性征收了的,不再清退。
    二、坚决堵住大口子,刹住歪口子,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对于超计划生育的夫妇,要分别给予经济限制、纪律处分。
    (一)无论城镇、农村,不符合开口子条件,无生育指标的夫妇超生二胎的,坚决要征收超生子女费;超生三胎以上的,征收多子女费。
    (二)城镇居民超生二胎的,从超生之月起,每年对夫妇双方各征收超生子女费一百伍十元,计算七年,至孩子七周岁;生三胎以上的,从超生之月起,每年对夫妇双方各征收多子女费二百元,计算十四年,至孩子十四周岁,一次性交清。
    对城镇户口的个体经营者超生的,由城关镇政府核实收入。超生二胎的,年总收入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按百分之十征收超生子女费,至孩子七周岁;生三胎以上的,按总收入百分之十五征收多子女费,至孩子十四周岁,一次性交清。总收入在一千五百元以下的,按城镇居民征收标准征收。对拒不交清的,所在单位应请工商管理部门协助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时交清。
    (三)农村干部、群众超计划生育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征收超生子女费,或收回超生夫妇承包田;
    (1)超生二胎的,从超生之月起,每年对夫妇双方各征收超生子女费一百元,至孩子七周岁;超生三胎以上的,从超生之月起,每年对夫妇双方各征收多子女费一百五十元,至孩子十四周岁,一次性交清。
    (2)超生二胎的,收回夫妇双方的承包田,或按产量折价收回,至孩子七周岁止;超生三胎以上的,收回该户三人的承包田,或按产量折价收回,至孩子十四周岁止,再划给该户。
    (3)收交超生子女费及多子女费以现金为主,不足部分,可以物代偿。
    2.因独生子女受照顾划给宅基地后又超生的,收回宅基地,或按多占宅基地处罚办法进行处理。因超生子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得享受社会救济。超计划生育的户,不得评为“五好家庭”,个人不得评选先进。
    3.农村基层干部超计划生育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应视其态度,免去或撤销干部职务;是党、团员超生二胎者,分别给予党、团内警告处分;超生三胎以上的,分别给予党、团内严重警告、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是预备党员的,无论超生几胎,一律取消预备资格。在本《决定》下达之后,党、团员超生二胎的,分别给予党、团内察看处分;超生三胎以上的,党、团内一律分别给予开除处分。
    (四)允许农民独女户安排生二胎的问题,在没有正式文件和明确的政策规定之前,都不得乱开口子。农村群众第一胎是女孩,现在怀了孕的,应动员补救;强生二胎的,仍按超生对待并进行处罚。
    (五)坚决刹住歪口子。对个别干部、党团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权超计划生育,以技术谋私利,搞假引产,私取节育环,为亲朋好友、老上级、老同事出具假结扎证明,或非遗传性病残儿伪鉴定,以及出卖上述假证明、伪鉴定等,败坏党风,影响党群关系,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的严重问题,必须从严处理。是干部或职工的,给予政纪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是领导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是医务人员的,给予降级降职调离,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收受的贿赂,出卖假证明、伪鉴定所得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个别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在生育政策上,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乱开口子,要全面宣传贯彻。各级领导要认清“七五”期间正值人口生育高峰的严峻形势,明确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繁重任务,弄清今后的重点是把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一定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加强宣传。宣传教育群众,主要是精心讲解党的政策,同时宣传科学知识。宣传工作要抓经常化,注意全面性。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具体政策交给群众,使绝大多数群众自觉不超生,广大干部、党团员带头不超生。
    (三)落实承包合同。要切实重视“七五”计划和年度人口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把人口承包合同落到实处。落实合同的关键是领导重视,指标到人,措施得力。检查合同主要看这三方面,真正做到三落实、成效好。合同奖惩必须兑现。对合同指标完成特差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抓好几项措施。一是坚定不移地抓好一胎上环、堵多胎这个重点。一胎上环必须完成指标,对超计划怀孕特别是多胎怀孕,态度要坚决,工作要细致,切实加以解决。对生了二胎以上的,要提倡做结扎,不能动摇。二是变被动为主动,经常注意掌握信息,把工作做在结婚之前、怀孕之前、生育之前。三是乡(镇)实行干部包村、责任落实,或是组织精干常年工作队,经常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完成任务者奖,完不成者受罚。四是开展必要的突击活动,一年之内搞二三次。主要任务是落实超计划怀孕的补救工作,同时落实节育措施,清理罚款。对采取了补救措施的,也要及时抓好节育措施的落实。
    (五)健全基层组织。要认真加强乡(镇)村、组基层组织和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的建设,抓好乡(镇)技术服务室的建设,加强对超生子女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基层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县乡(镇)两级要分别培训村、组计划生育专干和宣传员,调整充实好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干部。要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文明作风、办文明事,务使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坚决纠正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工作不力的,要批评教育。
    (六)改进服务工作。卫生医疗单位要教育医务人员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手术质量,使受术者有安全感。对病残儿童的鉴定,要严格按照陕西省鉴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县医院病残儿童鉴定小组要高度负责,对不符合病残儿童标准的,坚决拒绝按一胎残疾安排生育。县计生委要认真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切实重视对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患者的鉴定治疗。各乡(镇)要关心这类患者,帮助解决具体困难。民政部门要对其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社会救济和帮助致富方面给予格外照顾,以利于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
    (七)各方密切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组织、人事、宣传、卫生、民政、计划、财政、文教、医院、工商、司法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原则,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和技术条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予以重视。对不认真实行计划生育,出现超生的机关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文明单位。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省、地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条例,共同把这项有关四化大业的工作做好。
    中共潼关县委
    潼关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录19864年7月潼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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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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