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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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令发陕西、山西两省解决黄河滩地问题的协议一 ┃附件:陕西、山西两省解决黄河滩地的协议 ┃
┃ 份希遵照由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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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机关:渭南专署、韩城、朝邑、郃阳、潼关县人民 ┃抄送机关: ┃
┃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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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府民地字 ┃ 第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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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为了坚决执行中央政务院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以黄河主流为界,解决山、陕黄河滩地的纠纷”的指示,特于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派本府民政厅吕向晨副厅长偕地政科长刘崇华,前往山西运城专署,与山西方面代表按照政务院指示精神,共同协商。于三月三日达成协议。并经本府与山西省人民政府互相通知批准。除报请中央政务院核备外,兹令发陕西、山西两省解决黄河滩地问题的协议一份。希即遵照,并教育沿河群众切实遵守为要。 主 席 赵寿山 副主席 潘自力 张凤翙 韩兆鹗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陕西、山西两省解决黄河滩地问题的协议 一、两省为了坚决执行政务院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以黄河主流为界的指示,各特派代表,共同达成以下各项协议。 二、两省为了沿黄河居民安心生产、团结友好、永息纠纷起见,兹本政务院决定:北自禹门口,南至风陵渡间,以黄河主流为界,主流以东地权属于山西,滩地归山西农民耕种,主流以西地权属于陕西,滩地归陕西农民耕种。 三、此后无论黄河主流有何变动,偏东或偏西,均以主流为界,不得以任何籍口越过主流争地。 四、主流变动后,原主流与新主流之间应随之而转移地权之滩地,如一方农民在主流变动前有耕种之农作物时,为照顾耕方农民生活,即本谁种谁收原则,准由耕方农民收获。收获后,耕方应即将耕地交予对方,不得再在原地继续耕种。 五、主流如有变化,其确认主流的方法,普通即以河身之宽、深、大认定之。如河流分支,其流量相差不远,为常识不易认定时,即由当地两岸县府务于立冬前约请专家测定之。 六、双方在沿河两岸不得修筑堤坝,致使主流受其影响。 七、为彻底实现上列规定,两省各级政府,除妥善安置所在地群众外,必须经常各自认真教育双方群众,本“天下农民是一家”的精神,履行规定,和睦团结,互相友爱,以利生产。 八、今后无论河东或河西,倘有越过主流争地者不遵守上列规定而滋生事端者,肇事一方自省人民政府起各级政府均应负连带责任。 九、根据政务院指示,本协议达成后,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关于荣、韩滩地解决方案,一九五二年七月九日关于永、朝滩地处理方案。两省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荣、韩黄河滩地划分方案决议的协定,以及两省过去关于沿河滩地之一切旧办法,旧说法,均作为无效。 十、本协议同样印制十四份,两省各执七份,以便两省省府,所在地专署、县府分存,并分呈政务院。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分报两省省府批准并相互通知,转报政务院批准备案后生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代表 吕向晨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表 杨自秀 一九五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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