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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黄河西浸。崩塌我村堡寨村庄共九处,水田、井园、旱地、沙滩地亩共五百余顷。不数年间胥移河东。欲渡河耕种,岂知新滩阴湿过盛,萌芽难生。缓待数载恐其与邻村地界混迷。随鸣钟集众商议,将所伤之地亩、村庄形势,并各阡长阔数目著册、绘图、刊石,以防异日之用耳。当此时也,三社人民千有余户,地无锥札,居无枝楼,使我村之人四散逃外者不计其数,所留者不过三百余户,暂居桃林寨并公庄、吊桥等处。更有穷民借居庙宇者甚多,遮席藏身者亦不少矣。人皆举首蹙额彼此相告曰:田亩全无,大粮尚存,将何以支持?由此里长无人充膺。县主、差役按户催纳。现留之灾民只得减口积粟沽之,以纳害粮耳!河崩以后,均属难民。合众拟定社规数条,开列于左。倘有不遵者,准被逐之,以作外人。勿谓言之不恭也。 一、不许畏其害粮,逃奔他处,移害于人。 二、以后开滩卜夫,不许推辞。 三、遇三社一切官事筹费,不许不出。 四、寿圣寺并城隍庙、关帝庙所移害粮,三社轮流封纳。 王殿魁 首事人 王廷辅 柳若金 铁 笔 赵廷玉 道光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立 (碑存陕西省博物馆,附拓片)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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