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全县有公房300余间,归县衙管理。官吏衙役住用公房,不纳租赁费。民国初归县署管理。陕甘宁边区时归四科管理。1943~1945年,全县共收租赁费(公田、公房)456.58万元(边币)。
新中国成立后相继归县财政和税务部门兼理。1956年,全县共有公房407孔(间),其中房子39间;建国后新建313孔(间)。1962年前,公职人员住公房不交费。是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占用公房租金标准为:面向南的窑或房每孔(间)月租费0.5元,面向北的0.4元,向东西的0.45元;1963年5月一律改交0.4元。1984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所,编制5人,设正、副所长各1人。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建房14.91万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6.3%。同年6月,房租征收费按居住面积计算,石窑每平方米0.08元、房子0.06元、土窑0.04元。1988年,房产所共管理各类公房1207孔(间)约3万平方米,其中石窑968孔,砖窑32孔,薄壳房42间,平板房116间,土窑洞26孔,石板房23间;财政拨款修建252孔(间),单位自筹资金建筑892孔(间),其它公房63孔(间)。
1989年开展房地产登记、建档、发证工作。县城登记公房87户4207孔(间),面积23.03万平方米;私房842户2560孔(间),面积9.37万平方米。永平登记公房1206孔(间),面积3.98万平方米;私房533户1751孔(间),面积5.54万平方米。至1990年全部建档发证。
1989年,房管所开发住宅楼一幢,为砖混结构,双面三层楼,共有房间24套,占地面积975平方米,建筑面积1512平方米;附设16个柴炭房,共投资53.87万元,以70.48万元售予工商局。1990年给县人大修建商品住宅窑21孔,面积725.48平方米,平板房21间,面积652.07平方米,投资27.07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收管理费1.12万元。同年又在石板沟山上修建南关2号院,修窑32孔,建筑面积1088平方米,以每孔3000元售予住房贫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