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制度
本县的婚姻形式经过了历史的演变。建国前,由于封建半封建的婚姻制度贻害,包办买卖、早婚较普遍;也有纳妾、童养媳、换亲等。建国后,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实施第二部《婚姻法》,本县的婚姻形式在不断向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关系转变。其突出的特点是一夫一妻制,早婚变晚婚,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有利于人口有计划地增长。
未婚人口
民国三十六年(1947),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婚龄人口为36791人.未婚男女为3539人,占婚龄人口的9.62%;建国后,1982年人口普查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为75746人,未婚男女为21401人,占婚龄人口的28.25%。1982年未婚率比1947年未婚率高出18.63%。
已婚人口
已婚人口包括有配偶、丧偶/离婚三类。民国三十六年(1947),全县已婚人口33252人,占婚龄人口的90.38%;建国后1982年人口普查已婚人口为54345人,占婚龄人口的71.75%。其中1947年有配偶率女性高于男性4.58%;而1982年有配偶率女性高于男性2.540%。在已婚人口中离婚人口的比重很小,1947年仅是0.02%,1982年离婚率0.54%。建国前的婚姻关系属于典型的传统婚姻类型。建国后,随着《婚姻法》的实施,主要以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而提出离婚的增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形成。
晚婚与初婚年龄
建国后提倡晚婚,逐步受到家庭、社会和青年男女的拥护。1982年人口普查,在15—28岁女性结婚的6765人中,初婚年龄以25岁和27岁两个年龄所占的比重较大,分别占15.88%和15.37%;其次是24岁和26岁,分别占13.42%和13.64%;再次是23岁和28岁,分别占12.73%和12.68%。其中女性初婚年龄组计5664人,占15—28岁结婚人数的83.73%。15—28岁男性结婚人数为4728人,初婚年龄以25—28岁4个年龄组比重较大,分别在17%—18%之间;其次是23岁和24岁。其中,男性初婚年龄组共4481人,占15—28岁结婚人数的94.78%。
普查中,不够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男女都有,女性高于男性。据此,1987年对53对非法婚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补办婚姻登记手续,或解除其婚姻关系。
第二节 家庭构成
本县的家庭形态经过历史上的家庭变迁,现在大致可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或旧式家庭和新式家庭两种,而以新式家庭为主要形式。
旧式家庭
这种家庭以户大人多为荣,讲究“四世”、“五世”同堂。民国时期,本县数十口乃至百口的大家庭城乡皆有。闻名本县的有西北汤家、凹里徐家、代字营孙家、吊桥杨家和潼关县城的戴家、梁家等,父辈十数人,子辈20余人,多系四世、五世家庭。这类家庭多系封建家长制、夫权思想、重男轻女等传统势力严重存在。妇女在家庭中处于附属地位。大多数旧式小型家庭也有此类现象。尤其是家庭统治和虐待比较普遍,主要的是公婆、丈夫虐待媳妇,继母或继父虐待子女,养父母虐待养子女,形成了封建性浓厚的家庭特征。
新型家庭
建国后,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新型家庭大量涌现,其基本特征是:小家庭、负担轻;平等互爱,经济民主;家庭陈设讲究。80年代以来,在城镇基本属于这种类型,在农村绝大部分家庭也向这种类型发展。近年来,宣传提倡“文明家庭”,评选“五好家庭”、“双文明户”、“遵纪守法户”,城乡都有一批好家庭受到表彰奖励,起了表率作用。同时也有遗弃老人,不注意教育子女的现象。
家庭结构
本县城镇以由夫妻为核心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为主;农村以这种核心家庭和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或由夫妻、父母和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主干家庭为主;现在由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家庭在城镇已经消失,在农村也极少存在。其他类型的家庭,如没有婚姻关系只有血缘关系的组合家庭,在城乡极少。
家庭规模
清代乾隆三十年(1765)至宣统三年(1911)以户平均4.35—4.71人的年代居多,每户平均5.01—5.20人的年代较少。民国时期基本上为每户平均4.16—4.86人,三十六年(1947)人口调查每户平均4.59人。建国后,家庭规模的变动大体分为三个时期:1949—1964年的17年间,以户平均4口之家为主,每户平均在4.27与4.97人之间的有14年,1951—1953年每户平均分别在4人以下。1966—1977年的12年间,全部为每户平均5口之家,以“文革”数年家庭规模最大,1968年每户平均5.44人,1969年为5.59人,1970年为5.61人。这与这一时期人口猛增有关。1978—1989年的12年间,家庭平均人数又下降到比50年代略大的规模,但明显的趋势是逐年向小家庭人口规模发展。1978年每户平均4.96人,1982年人口普查每户平均4.62人,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家庭户均4.11人,1989年每户平均人数4.07人。
家庭规模随经济因素及自然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根据1982年人口普查和1989年人口统计资料,7年多来,城关镇非农业人口家庭由每户平均3.57人下降到3.16人,每户平均下降0.41人。农村家庭规模变化大于城镇。吴村乡和南头乡每户平均分别下降0.64人,代字营和高桥乡每户平均分别下降0.5人以上,太要镇每户平均下降0.57人,其余3个乡(镇)每户平均分别下降0.4人以上。这与农村体制改革经济繁荣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