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产
清朝时期,本县公产收入唯有学租、房租两项。源于官有产业,或民地充公,或官绅捐资。其所收之租,作儒学津贴,或散给廪生寒士,或提拔书院学堂。光绪十六年(1890),全县收学租钱300串,房租费68串。民国三十五年(1946),县成立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清查全县公产,有学田801.4亩。历年征起租课,保管使用情形均无稽考。民国三十六年(1947)规定:川平地每年每亩租麦1老斗,塬平地0.7斗,山坡地0.5斗,本年收租麦350.38斗,交由田粮机关保管,其变价解缴县库充作地方开支。
城市公地7.28亩。民国三十六年(1947)规定:位于东关者每亩每年租金10万元,城内5万元,本年收租金洋6716120元。
教育基金7205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规定:本息1元,各收洋5000元,因年久,各借户意存观望,该益未收回。管理委员会决定登报催收,再若拖延,可将欠户移送法院依法追究。
公款利率,民国三十六年(1947)由10分增至15分,本年收益洋22764608元。
公有山林5处,均在秦岭一带崇山峻岭之间,曾有四至但亩分尚无底查。山中出产树木或蒿柴等物,人民租以采取木料或柴禾,租额视山之大小及产量多寡而核定。民国三十六(1947)年收租金洋3000万元。
民国三十七年(1948)上半年宝鸡县公有款产收益表
┏━━━━━━┳━━━━━━━┳━━━━━━━━┓
┃ 公产名称 ┃ 公产数目 ┃ 公产收益 ┃
┣━━━━━━╋━━━━━━━╋━━━━━━━━┫
┃ 学 田 ┃ 801400亩 ┃ ┃
┣━━━━━━╋━━━━━━━╋━━━━━━━━┫
┃ 城市公地 ┃ 7787亩 ┃ 29448000元 ┃
┣━━━━━━╋━━━━━━━╋━━━━━━━━┫
┃ 山 林 ┃ 5处 ┃ 13000000元 ┃
┣━━━━━━╋━━━━━━━╋━━━━━━━━┫
┃ 利 息 ┃ ┃ 43520000元 ┃
┣━━━━━━╋━━━━━━━╋━━━━━━━━┫
┃ 教育基金 ┃ 7.25元 ┃ 11080000元 ┃
┣━━━━━━╋━━━━━━━╋━━━━━━━━┫
┃ 合 计 ┃ ┃ 97048000元 ┃
┗━━━━━━┻━━━━━━━┻━━━━━━━━┛
说明:1.学田租金按年计征现金,年底一次收纳。2.利息,将收益随时定存银行,所生之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增加财政收入,开展地方各项建设事业,保证国家财政统一管理,做到一切公有房屋、土地、森林合理使用,对公产规定为:
(1)接收旧政权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公共房屋、土地、产业;
(2)原有公房、公地、学田、亩产;
(3)没收反革命分子的房屋、土地、工厂、商店、树木等产业以及土改中没收地主未分配的房屋、树木。
1951年10月15日,县人民政府宣布:各机关、公共学校、团体占用之公房,均为国家所有财产,县以上各级政府均有权调剂。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之机关单位代占用者,发给使用证,暂不收租金,损坏与破烂须由占用单位修补;房基地群众请求建新房时,应先商得县人民政府允许,签订合同,规定居住时间。政府需收回时,按房屋新旧程度议定修建价格,发还建房房主。对公地,县人民政府采取分别管理办法:
(1)土地改革中各乡所留小量土地,租给群众耕种,土地所有权证及租金,由县财政科保存。
(2)公地出租时,订立合同,租期不得短于3年。合同期满,退佃或租期未满,政府需卖抽地时,得视承租人因改良土地所付代价多少,酌情减免当年租子。租率按常年产量10~20%定,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质量好坏具体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土地应纳之农业税,由租佃双方各依收益缴纳之。
(3)公地租子作为公产收入,归地方财政,与地方附加粮同时人仓。
(4)县城内分配给农民使用(不含所有权)的公地,是否收租,由县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决定。
国有山林由林业部门接管。对于公共地方和庙宇前后生长的树木,已成材的由公社申请,财政局批准后变价出售,价款列其他收入上交财政。未成材的进行登记,落实管护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
自1949年以来,对有关地方收入(包括金银、粮食、罚款、没收学田、公产等)因未重视,发生乱收乱用现象。1950年规定对解放后罚款,没收款、公用、学田、公产等所收粮食一律交县粮库。凡有关罚款和没收之金银、白洋现款交银行国库。此后,有关此项收入一律由县财政收报,随时交库,杜绝各部门、机关乱收乱用。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