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和1975年,财政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政策,即按市核定之收入总额,1.6~6%留给地方,作为地方财政一项比较稳定的机动财力。对超额完成收入任务地区,其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一般为20~30%),以鼓励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1974年,全县财政收入1270.9万元,比上年减少收入12.2%,加上上年结余、上级增拨流动资金、调入其他资金、固定比例分成收入(16.5万元),总计收入为1337.2万元,比上年减少收入66.3万元。次年,总计收入略有回升,达到1514.7万元,其中财政分成收入按30%留成,收入为24.8万元;固定留成收入按1.3%,收入18.4万元。
197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本办法与“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基本相似,但超收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短收按总额分成比例负担,保留固定比例留成。本年总计收入1385.3万元。
从1980年起,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管理办法,即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划分出财政收入的范围:凡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地方的中央企业收入,20%留地方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调节收入。到1984年,本县财政收支自给有余,未享受差额补助,也未上解结余,加之上级下达之专项补助和专案拨款,对全县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1985年,财政收支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是年,市对本县财政收入基数包干为1095.7万元,其收入总额分成部分16%上解市财政,84%留归县财政;驻县市属国营企业产品税、增值税,30%缴入县库,为县级财政预算收入,计入总额分成以内;县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监税,未实行利改税的县级企业收入,县经营的粮食企业盈利或亏损,煤炭、粮油差价补贴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和其他收入,全部缴入县库,为县级财政预算收入,计入总额分成收入以内。本年全县各项税收1994.9万元,企业收入11万元,专款收入和其他收入11.9万元,合计收入2017.8万元,减去企业亏损和价格补贴343.6万元,实际收入1674.3万元,比上年减少了14.9%;1986年,全县收入总额为2187万元,比上年增长30%;其中:工商税收1735.3万元,占总收入79.3%;企业收入92万元,占总收入4.3%;农业税收入332万元,占总收入15.1%;其他收入27.7万元,占总收入1.3 %。
1987年财政收入总额为2786.7万元,比上年增收599.7万元;工商税收入2267.1万元,占总收入81.4%;企业收入160.7万元,占总收入5.7%;农业税收入331.2万元,占总收入11.9%;其他收入27.7万元,占总收入1%。另外,本年还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共计35.7万元。
第二节 支出
据旧志记载,清代本县财政支出分为上解国库和地方留用两种,国库是应省级预算的开支,由地方在上解粮银内留支;地方留用是指县地方政府的官俸和经费开支。
民国时,县财政收入虽有岁入岁出预算,但一收一支殚尽无遗,绝大部分用于地方政府内部开支,对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投资很少。据民国二十年(1931)《宝鸡县地方收支数目四柱册》载,全年收入总计洋51379469元,支出51358266元,其中用于灾童教养、恤金等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1963212元,占总支出3.8%。民国二十二年(1933),始行预算外资金(超预算部分),预算外用款靠杂支一目支付。不久,增设预备费,仍凭杂支维持临时预算外用款。民国二十八年(1939)以后,将预备费变为军事特别开支专用经费,并核减教育经费二成,充于预备费,统筹支配。但由于抗日战争和反共内战,庞大的军费开支依然难以满足,不得不用其他经费调剂垫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在财政资金使用上坚持“量人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压缩机构、人员和非生产性开支,适当增加建设投资和各项公益事业投资,使文化、卫生、交通事业及城镇设施逐步改善。
1949年7月本县解放后,国家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次年5月,明确规定供给项目为粮食、菜金、煤、鞋、袜、被子、津贴、过节费、轻重病号补助、伙食开支等10项,分别按小、中、大灶和干部级别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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