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至民国初年,白河地域基本上是“包办婚姻”,同时存在“童养媳”婚姻、“一夫多妻制婚姻”和早婚。家庭结构方面,推崇“四世同堂”、“五世同堂”。这种婚姻、家庭构成状况,至民国十几年后才开始缓慢地发生变化。自由婚姻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婚姻法》时才开始实行。
第一节 婚姻状况
解放前,婚姻双方一般都存在着“门当户对”的联姻观念,联姻由男家请媒人“牵线搭桥”约定俗成。虽无买卖婚姻,但男方向女方纳聘礼的习惯至今不衰,但不拘多少。
旧社会,白河地区的婚姻的主体是一夫一妻制,但官绅、富豪一夫多妻现象亦常见到。明、清期间称第一妻子为正室或妻,称第二妻子为偏室、侧室或妾,民国时称“大婆”、“小婆”。纳妾的主要目的是生育子女,或单纯为生育男孩,以继宗祠、祖坟之“香烟”。主要是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思想的影响。妾的年龄有的比丈夫小10余岁或20多岁亦不为奇。一夫多妻的婚姻和童养媳婚姻在贯彻《婚姻法》后才消失。
婚姻年龄。民国以前,农村一般是男子十七、八岁,女子十五、六岁便行结婚;城镇的习惯是高于农村两岁。解放前,农村有少数家长在孩子十三、四岁就完婚的。1953年后实行《婚姻法》,农村普遍执行男20岁、女18岁结婚,而城镇仍习惯高出这个年龄2~3岁。70年代后,社会上广泛提倡晚婚时,农村阻力较大,这主要是历史上盛行早婚的影响。农村青年不到提倡的结婚的年龄,领不到结婚证,就非法同居,造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这种现象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十分突出。西营区仓上乡有一山村,是地处中山区,1985年全村非法同居的有9对,其中5对不够起码的结婚年龄,最小年龄男的17岁,女的18岁。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全县非婚出生子女126人,足见风气之盛。而行政方面除宣传、提倡晚婚好处外,对非法同居者罚款制裁。
离异、遗弃、休妻在解放前屡有发生,丧偶妇女寡居者比比皆是。这是由于封建社会历任行政官长宣扬、褒奖的结果。封建社会的行政当局,用一匹黄绢、一块“苦节完贞”或“节孝可风”的匾额、一座“孝节牌坊”便使丧偶妇女独居终身,历代相沿,在社会上形成对丧偶妇女再嫁的巨大压力。即使孀妇家贫如洗,室如悬罄,姑老子幼,无以为生,亦少有再嫁,而鳏夫续妻却是常事。至今,这种无形的社会压力对孀妇仍然存在。80年代中期以来,离异、丧偶妇女再嫁,得到人们的理解,非议渐少。
离异现象,在解放初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几年中,白河的发生率较高,1953年仅第一季度发生47对,占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66%。这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一次大的冲击,也是对夫权思想的一次大的冲击。此后,白河的离婚率没有超过这年的数字。80年代后期以来,办理离婚手续的比过去明显增多。
第二节 家庭
明末清初时期,外地来的移民,一般是夫妇或兄弟结伴而来,家庭规模较小,至清代中期,白河把“四世同堂”、“五世同常”视作兴旺发达、治家有方、兄弟孝悌的衡量标准,家庭规模逐渐增大。东坝黄族五世同堂,150余人,曾孙济济,以为“富善之报”。从安徽迁来白河的衷士柏、衷士楠兄弟,嘉庆间耕于川河堡。子孙繁衍,复迁中乡西沟,衰年弥笃,百口同炊,饮誉乡里。民国时期,兄弟析产分家频生,因而全县户数增加,户均人数减小,至解放初白河户均人口仅4人。1953年以后,户均人口又缓慢上升。80年代,户均人口稳定在5人以下,1990年全县户均人口4.2人。
1979年以后,土地实行了承包,职工工资有了增加,城乡经济活跃,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人们对居住、陈设等条件有了新的要求。80年代的青年在情趣、爱好、信仰、伦理道德方面与上一代人有比较大的差异,所以父母与子女双方都愿分开居住,促进了家庭向小型化发展。1989年县城分居户138户,占总户的3.8%,1990年又分居116户。
在计划经济时期,生活必需品按户配置供应的政策,也曾是促进分户多获得国家补贴的一个原因。
白河城乡家庭中的消费者,相对的说,得到全社会的福利不多,主要还是靠家庭劳动者的抚养与负担。少年成为劳动者与老年成为消费者,是同步的。70年代中期以前,家庭子女较多,负担重,生活水平低,一般家庭只求能维持温饱。当时,白河农村家庭平均一个劳动者要负担2.7人,而城镇平均一人从业人要负担1.82人。解放后,城镇家庭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家庭成员就业的多少。农村,在人民公社化时期,粮食的分配基本是平均分配加照顾。农户分到的玉米及杂粮能接上新粮,就是可过之家。土地承包以后,家庭收入多少取决于劳动力多少和多种经营收入。80年代中期,白河县城户均5.33人,户均从业人员2.92人,县城人口不论是随遇性、政策性的就业机会都多于农村。改革开放后,城乡就业门路增多,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家庭的生活水平较农村居民上升为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