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大抓储蓄宣传,积聚闲散资金,支援四化建设的通知后,本县利用广播、板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全县居民储蓄总额1978年比1976年增加188.3万元。年末存款余额由1976年1026万元上升到1513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干部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贯彻为储户服务、为储户负责、维护储户利益的精神,加之国家多次调高利率,储户增多,存款额逐年猛增。1989年,全县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28420万元,比1978年增加17倍。
第四节 信用合作
信用合作,是劳动人民或居民联合经营信贷业务的组织。民国二十九年(1940)陕西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设立后,各县遂即设立合作指导室,在农村开展信用合作事业,但资金来源多为摊派,不是自觉自愿,无群众基础,旋相继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为打击和消灭农村高利贷,从1953年开始,在国家银行领导下逐步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储蓄、信贷调剂资金、解决群众生活和生产上的困难。到1955年,全县103个乡(镇)基本上都设有信用合作社组织,社内由入股者(称“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理事会,设理事主任、会计和监事主任以及委员。主要业务是宣传和发动群众入股,扩大股金,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农民生活和生产借贷,支持农民发展生产。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变化较大,此年县制撤销,详情无考。1961年县制恢复后,全县有信用合作社38个,并在生产大队设有413个基层信用合作站,脱产培训业务干部82人。是年底,全县拥有股金20.4万元,各项存款余额达到771.4万元,累计发放各项贷款64.1万元,盈余11.2万元,公共积累14.7万元,无一社(站)亏损。到1964年,全县38个信用合作社在股金未变的情况下,除1社亏损1.7万元外,其余社均有盈余,公共积累已达到42.5万元。
1965年,信用合作社业务在“四清”运动中,经营很不起色。是年,有3个社出现亏损,全县盈余额减到9.1万元。
1966年“文革”动乱开始后,本县信用合作社(站)处于名存实亡状态,群众性信用合作组织逐步被改变为官办的基层金融机构,取消社员大会制度,对入股社员股金长期不公布、不分红、不付息,造成部分社员退股,社(站)经营亏损。据1976年统计,全县38个公社信用合作社、510个信用合作站共有社员人股股金18.7万元,资金有余社20个,其余社经营困难较多,有5社亏损,年盈余比1961年减少1.1%。
1977年、1978年,信用合作社在拨乱反正斗争中逐步好转。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县农业银行体制恢复,从1983年4月起,对官办信用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恢复信用合作社群众性组织本来面目,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当年新扩股26214户,使股金由原来18.7万元增加到24.7万元,盈余32万元,公共积累达214.7万元,亏损减少到0.02万元。股金逐年扩大、增多。
第五节 信贷
信贷,是银行支持企业生产、流通的一项重要业务。民国以前,本县信贷主要是以民间借贷为主。放债者,县城多为钱庄、银柜和巨商,农村为地主、富农及豪绅;借债者,多为小商小贩和农村贫苦农民。借贷形式有两种,一为高利借贷,利率不等,期限不一,月息15%,高者达20%,借贷时先立契约,逾期不还,利上加利(俗称“驴打滚”)。在城镇计利一般不论分、厘,以日计息,每100元日息达1~3元,此种借贷时间短、利率高,盘剥为最,瞬息之间即子过其母(习称“兔娃钱”)。民国十八年(1929)和二十一年(1932)是本县大灾之年,豪绅地主趁人之危,以谷物放债,春季每石以30~50%利率放出,秋后收回1.3~1.5石。此种借贷迄本县解放,较为兴盛。二为互利借贷,不计利息,多在农村。其形式有二:一是以村或宗族为单位,邀亲朋故友成立脚起会,由发起人担任会首,约定每月、季、半年或一年聚会一次,参加者各捐一定数量会费,会员遇婚、丧、嫁、娶、修建等困难,经会首同意可轮流借用,以解燃眉;另一种为亲朋好友、东邻西舍互借。此种形式,在县境城乡沿用最广,至今从未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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