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粮
公粮,古称田赋(即今农业税),是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单位,每年交纳给国家作为农业税的粮食。其征收标准,历代各异,多以土地多寡分等摊派。
隋代实行均田制,赋税规定:成年男子每年纳绢1匹、绵8两、粟5斗,未婚男丁减半。开皇十年(590),全县征收田粮4729.8石,平均每人负担5.6斗。
唐武德二年(619)实行租、调、庸制,规定每丁租2石,调纳绢2丈、绵3两,服役20天。据武德七年(624)记载,全县共征收田粮23456石。建中元年(780),施行两税法,将各户租、调、庸及其它杂税合并,除田亩之赋交纳谷米外,其余一律折成钱币交纳。宋代因之,崇宁三年(1104),本县征收田粮21716.9石。
元、明、清时,本县田赋数额累增,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征收田赋粮15463石;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征收田赋粮26768石。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令,规定以五十年(1711)人丁为征收田赋数额。本县原额民地五等,共地849170亩,原额粮37233石,除豁免外,实征正粮27428石,折征银40562两。康熙五十五年(1716),又推行地、丁银制,将田赋以外通杂赋并入统一征收银两,增银1820两,共地丁折征银42382两。乾隆三十七年(1772),全县地、丁(含差、徭、通杂赋)征银44943两,光绪十六年(1890)增加到45267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在帝国主义武力威胁下,与其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屈膝赔款4.5亿万两。清政府规定,在原定每征银1两基数上,加征新杂粮4钱,全县加征银16870两,累地、丁共征银62137两。宣统元年(1909),全县共征田赋(本色粮)27428石。
民国初期,田赋仍用清制。民国元年(1912),全县征本色粮27323石,连同差徭共折征银45670两。
民国四年(1915),将原征本色粮改征折色粮。据民国十年(1921)统计,全县实征折色粮27001石,折征地、丁正银44215两。民国二十一年(1932),废两改元,每银1两折征1.2元,?涌睢
民国三十年(1941),田赋以稻谷、小麦、谷子、玉米4种粮食为主,征收实物。是年,全县共征收17195石,约占粮食总产35%以上。
民国三十三年(1944),始用新斗(每斗15斤)、新秤(每斤16两),施行随赋带征县级公粮,征率为每元带征7升,全年共征县级公粮155907.52斗。
建国初,接收旧县政府后粮不敷支出,县人民政府通过县商会,向粮商和地方公产收存户、地主、富农、佃富农以及存粮大户借征。其借征比率:地主40~50%,富农20~30%,佃富农除去给地主缴纳之租息负担如数计算,中农借征10~15%,共任务(含地方附加粮)1680万斤,实际入库1596万斤,占粮食总产7.2%。
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后,本县按照累进税率以户为单位计征公粮1700万斤,占粮食总产6.80%。其中实入库小麦1064万斤。次年征收公粮1550万斤,占粮食总产6.80%。
1952年土地改革任务完成后,依据农村阶级成分和土地多寡,缩小累进税率,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原来地主30~50%,个别大地主达80%)。在执行中一般为:贫农12%左右,中农15%,富农25~30%。全县共征收公粮1555万斤,占粮食总产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