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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粮油使用(3)
2011-10-16 20:49:3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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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油料收购
    本县农民历有种植油料作物习惯,其收购在民国以前,均由私营粮商户自由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供销合作社建立后,参与市场油料收购工作,但由于私营粮商哄抬物价,抢购油料,囤积居奇,倒买倒卖,供销部门收购量甚少。据1951年统计,全县共收购油料6.3万斤,占总产量3.3%。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对油料亦实行计划收购政策。规定,在农民留足种籽、自食油料外的剩余部分,均由国家收购。据此,本县划定农民每人每年自食油1.2斤(合油料3.2斤),凡超过1.2斤又不足3斤者,超过部分国家按统购牌价收购;凡自食油在3斤以上者,其超过部分按统购价再加50%牌价收购,以支持油料作物生产,鼓励农民种好油料作物,提高产量,支援国家建设。
    1956年6月,油脂业务由供销部门划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后,油料收购按照本县产区分散、产量低的特点,采取管理收购方法,动员农业社和农户将自产油料,除去自留种籽和食用油料外,全部出售给国家。是年,全县共收购油菜籽、棉籽、芝麻籽等油料52万斤,比1951年增加7倍多。
    油料生产,在本县一直处于低而不稳状态。据1961~1970年统计,年总产量一直徘徊在150万斤左右,最高的1970年为189万斤,最低的1961年仅36万斤,平均每年总产128.4万斤。10年全县共收购油料80万斤,占总产6.41%。1971~1980年,油料总产4259万斤,收购365.4万斤,占总产8.5%。
    1980年后,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油料生产有较大发展。1981年油料总产突破815万斤,收购量达252万斤,占总产量的30.9%。1985年,油料总产增加到1077万斤,收购量为520万斤,占总产51.7%。1988年,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县指令性油料收购200万公斤,县人民政府逐级下达落实到农户,由农户包干向国家交售。规定,农民每人平均产油料8.04斤以下,以3.22斤为起点按平价收购;凡平均产油料在8.04斤以上者,以3.6斤为起点,其超过部分按平价和议价各半收购,平议差为0.3元;无油料者,要交纳平议差价,以弥补平价库存。1988年全县超额65.3%完成指令性计划。1989年油料总产达1082万斤,收购778万斤,占总产量71.9%。
第四节 农民留粮
    农民留粮,是指农民每年在完成国家征购粮任务以后,留作自食的口粮和用作种籽、饲料粮等。
    口粮
    本县农民口粮在民国以前历代,均无存考稽。据民国三十二年(1943)官方调查资料统计,是年全县每个农业人口产粮仅238.5斤,除去交纳田赋农业税和各种苛捐杂税、种籽、饲料外,口粮确剩无几,农民缺粮达1203万斤之多,大多数人过着食不饱肚的生活,一些贫苦农民挣扎在饥饿死亡线上,官府无人过问。“糠菜半年粮”为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粮食生产仍处低而不稳状态,特别是偏远的凤阁岭、拓石、胡店、通涓等西部山区农民生活极为困苦。1950~1952年,县人民政府从征购中调剂100多万斤粮食,供应给缺粮户。
    1955年,县人民委员会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对农民口粮留粮标准核定为:根据丰歉,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平均每人年留口粮360斤,丰收社(户)最高可留425斤。口粮品种,以各地区主产粮食品种为主。川、塬和丘陵地区主产夏粮小麦,其夏秋留粮比例为8:2;主产玉米等秋粮作物的山区社(户),其秋夏留粮比例为6:4。
    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社在经营管理上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本县规定,除应灾减产社外,一般正常社口粮留粮每人平均不得低于360斤,丰产社最高可达460斤。在执行中,各农业社因地制宜,采取“人七劳三”(即:按人口与劳动工分比例)、“人劳各半”、“人六劳四”、“人三劳七”等4种方案执行。
    1958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村随即掀起“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热浪,大办“公共食堂”之风遍布农村各社队,在“放开肚皮吃饭”的呼喊声中,?诹赶蘖勘曜迹造成粮食极大浪费,带来严重后果。据有关资料记载,1959~1961年(此间县制已撤),农村“公共食堂”每人日食粮仅0.5斤左右,农民过起“低标准,瓜菜代”艰苦生活。
    1961年8月县制恢复后,县委根据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在调查研究的同时,逐步?肮彩程谩保匦氯范ǹ诹副曜迹凑呋给农民一定数量自留地耕种,以补口粮不足。据粮食部门统计,是年国家向农村供应返销粮564万斤。次年,因灾返销粮供应达753万斤。
    1966年“文革”开始后,农民口粮标准历有变化。1971年县革委会在调整各公社征购粮任务时,对农村口粮标准按地区作如下划定:
    川道,每人每年430斤;
    塬区,每人每年440斤;
    丘陵区,每人每年380斤;
    山区,每人每年360斤。
    以生产队为单位,对歉收地区农户口粮未达到标准者,通过社员大会民主评议,生产队造册登记,报大队审查,经公社批准填发缺粮证,到指定粮站,分月购买国家统销粮。1971~1977年,国家供给农村的统销粮共计1610万斤,平均每年国家返销农民口粮230万斤。
    1978年,全县农民口粮每人平均首次上升到466斤,口粮总量为25629万斤,占总产量的59.3%。是年,向凤阁岭、拓石、通洞、胡店等山区公社返销粮589万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1983年每年每人平均口粮留粮532.2斤,每年农民口粮用粮平均占总产62.61%;1984~1989年,农民每年每人平均口粮达到641.3斤,除少部分偏远山区农民仍需国家返销供应外,农民吃粮基本得到解决,并有不少农户口粮年年有余。
    种籽
    民国以前,农民在收获后留作种籽数量不详。据调查,夏田小麦留种籽约15斤左右,且有地区之别和时间之分,最多不超过20斤。豌豆、大麦有“豌豆肩靠肩,大麦尖对尖”之说。每年种籽留量,估计占总产量3%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种籽留量基本维持原习惯标准。1955年8月国务院发出《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后,县人民委员会结合对粮食实行“三定”,核定夏田每亩留种籽16~25斤,秋田每亩留种籽6斤,全年预留种籽量约占恳产4%左右。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地力得到不断恢复,种籽留量逐年有所增加,特别是复种面积较大的川道和塬区,夏田每亩留种籽在20~28斤之间。全县平均每年预留种籽占总产4~6%。
    饲料粮
    自古以来,役畜为本县农家之主要生产工具之一。民国以前,每年每头(匹)役畜食用饲料粮360斤左右,多者日食达6斤(主要是驮骡、驮马)。农家有“草膘、料力、水精神”养畜之道。1955年8月农村粮食实行“三定”时,分役畜种类核定全年饲料粮标准是:骡、马500斤,毛驴320斤,牛200斤,加上其他家畜家禽饲养留粮,据1978年统计,饲料年用粮3072万斤,占总产量7.13%;1985年,全县饲料留粮2390万斤,占粮食总产量4.19%。
    储备粮
    本县农民素有储粮备荒之习,但由于历代反动统治阶级苛捐杂税繁重,多数农民过着青黄不接的紧日子,除地主、富豪之家有粮可藏外,一般农家储粮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农村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生产条件有了很大改变,粮食逐年增多,党和政府在教育农民节约用粮的同时,大力提倡农村藏粮备荒。1958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在关于粮食管理具体办法中规定,农业社完成包干的征购任务和留足种籽、口粮、饲料后,仍有余粮时,本着逐步增加积累扩大再生产的精神,大部分由社队负责储备,少部分可分给社员提高消费水平。从六十年代开始,各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在粮食有余时,本着“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精神,储粮备荒,到1975年累计集体储粮5090万斤,1983年累计储粮达6614万斤。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集体储备粮按人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民自己储存至今,其储量未作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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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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