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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粮油使用(2)
2011-10-16 20:49:36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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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购粮
    计划收购粮食(简称“购粮”或统购,含公粮、超购、增加收购、零散收购及合同定购),本县从1953年9月开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命令和决定,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对经营粮食的工商业进行严格控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规定,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把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交纳公粮和计划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使用,可以继续出售给国家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也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互通有无交易。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含公粮),国家通过买卖方式向农民和生产单位支付粮款(公粮按收购价收回后,将粮款扣除转交县财税部门)。是年,全县完成征购粮收购6548万斤,收购量占粮食总产24.7%。其中购粮4684万斤,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向国家出售余粮130斤。
    1954年,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从4月开始在周原区开展小麦预购试点工作。即,在调查研究掌握小麦种植面积、产量和农民生活情况下,提出预购数量,由互助组和农户自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介绍到粮食部门或供销社签订预购合同,办理预购小麦数量及预付定金手续。因小麦生长好,农民生产资金困难,各地纷纷要求国家预购粮食,支持农业生产,原确定在周原区预购试点于5月底结束,预购小麦50万斤,后延至6月15日,全县共预购小麦401.4万斤,支付定金22.98亿元(旧人民币),与互助组、居民小组签订合同2122份,预售农户达16935户,占总农户30%以上。是年,上级分配本县购粮2300万斤,夏粮小麦一季统购完成4058万斤,全年完成7369万斤,占全县粮食总产21.3%,其中购粮5634万斤。
    1955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和一定3年不变政策。据此,县人民委员会组织干部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核定粮田面积、常产,并按正常年景产量确定(新开荒地自收割头年起三年不计产)本年度全县粮食总产量2.5亿斤。按照规定,扣除种籽、农民口粮、牲畜饲料、公粮后有余粮的农户、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按余粮的80~90%核定统购任务共5965万斤,实际完成6864万斤,超额15.07%完成任务。其中,购粮5208万斤,占粮食总产19%,每个农业人口出售余粮157斤。
    1956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组织力量,分三批对“三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复查清理整顿工作。复查发现原定1291户余粮户和759户自足户为缺粮户,并有461户缺粮户遗报,共计增加缺粮户2511户,增加定销粮587302斤,纠正了54户不该供应而供应的做法,并对41户缺粮户供应标准进行了适当压缩,做到了供应合理,群众满意。是年,上级分配全县统购任务5200万斤,实际完成5700万斤,超额9.62%完成统购任务。其中,购粮3926万斤,占粮食总产15%。
    1958年,省人委发出《关于1958年、1959年度粮食购销管理的几项规定》,县人民委员会依据已经变化的生产条件,参照1955年粮食定产和1956、1957两年平均实际产量,对1958年计划产量、购销常产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是在省分配统购任务基础上增加6%(省规定不得超过10%),即1958年全县统购任务为6377万斤(省分配6000万斤),由区、乡照实包干到社。并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指标,一般增产不增购,减产也不调整购销数量。如遇特殊灾害减产严重,影响征购任务和群众最低口粮时,乡人民委员会根据减产程度逐级报县研究,适当核减征购任务或增加销售数量;缺粮社实产超过包销常产时,其超产部分应抵顶销量的一部或全部。
    1965年,粮食统购贯彻毛泽东主席“藏粮于民”和“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的指示,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核实常年产量,在原“三定”任务的基础上,视丰歉情况,对全年统购任务调整为6104万斤,比1964年完成统购任务减少1015万斤,并以此为基数一定3年不变,连续执行了6年。
    1971年,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5年政策。对由于国家投资兴修水利等原因而增产幅度较大,或发现负担畸轻畸重的社队时,可经过协商,适当调整;将征购基数中附加的机动数由5~10%,改为5%左右。本县结合农业生产发展和变化,以生产队为单位确定定购起点(平均每人全年口粮为:川道430斤,塬区420斤,丘陵区380斤,山区360斤),在一定3年基数上,1971~1975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为6860万斤。此间,全县共统购粮44391万斤,占粮食总产量22.4%。其中,收购公粮8163万斤,占总产4.10%;收购余粮36228万斤,占总产18.3%,平均每年向国家出售余粮7245.6万斤,每个农业人口向国家提供商品余粮141斤。
    1976年,本县根据省、市继续稳定农民负担,适当调整购粮基数的通知精神,对国家基本建设占地、经济作物增种面积和山区历年又购又销相抵后的不足部分作了调整,共调减统购任务88.8万斤。是年,全县共完成统购任务8694万斤,占总产量22.3%。其中购余粮7147万斤,每个农业人口向国家出售余粮133斤。
    1979年,征购粮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对社、队之间购粮畸轻畸重问题进行调整。本县按照土地种植条件,对适宜于发展经济作物的坪头山区和新街、双白杨、桥镇、清溪等半山半塬地区社、队,核减购粮160万斤,并经过调整,将征购基数定为8745万斤。按此基数,全县至1984年完成征购粮任务47811万斤,占粮食总产量17%。其中公粮8417万斤,占总产3%;购粮39394万斤,占总产14%。平均每个农业人口每年向国家出售余粮134斤。
    从1985年4月1日粮食年度始,?甘惩彻海敌幸欢?年的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其它品种实行自由购销;农民繁育的粮食种籽不顶定购粮指标,由种籽部门经营或自由购销;凡合同定购内的粮食(不含公粮),一律交售现粮。全县至1987年共完成合同定购粮25580万斤,公粮4643万斤,两项合计占粮食总产19.6%,平均每个农业人口每年出售余粮144斤。
    1989年,全县完成公购粮12819万斤,占粮食总产22.5%。其中购粮11385万斤,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出售余粮197斤。此年全县涌现出售粮在1万斤以上农户25户,售粮在5000斤以上的农户7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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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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