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 尊女卑的婚姻制度。男女婚姻不能自主,婚姻双方讲究门当户对,重金聘娶。男可重婚、纳妾,女则必须严守“三从四德”,视妇女为商品任由买卖。
本县在这种封建礼教制度影响下,形成的婚姻有:娃娃亲、童养媳、互换亲、三角换亲和典妻等。实行订婚,红媒正娶为“嫁娶”,是通常的婚姻方式;年老无子,给女儿择婿上门为“招赘”(俗称“招上门女婿”);妻亡,岳家以妻妹续配为“续亲”(也称“修亲”),娶他人闺女称“续脚姐姐”;原配不育或以它故籍口重婚再娶者为“纳妾”(俗称“办小老婆”),被纳者多属家贫所迫,被人歧视;男方病残不愈,生计无望,妻招新夫,生儿继嗣,扶养前夫者为“招夫养夫”;前 夫夭亡,另择新夫上门为“招人”;寡妇另嫁称“改嫁”。
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对妇女守节尽孝要求极苛,立“贞节牌坊”、入“烈女传、志”,大肆褒扬奖励。男子有随意“休妻”自由,妇女无离婚权利。寡妇受“一女不嫁二夫”的封建礼教束缚,对改嫁“再醮”,也视为失节。在法律上、道德上,给妇女规定有“七出”(不服从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之罪,要求她们“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因而老夫少妻、一夫多妻、 妇女守残体或生理有缺陷的配偶者,屡见不鲜。
建国后,国家两次颁布《婚姻法》 彻底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在法律规定许可时,同去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书,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预。婚后居住何方,由夫妻两人选择。寡妇改嫁、老年人再婚,都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如一方因感情破裂,不愿继续同配偶生活时,均可向政府提请离婚。
第二节 家庭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旧时家庭成员之间极不平等,男尊女卑,父父子子,妇女只有“三从四德”,没有决定事宜和财产继承的权利。建国后,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父母、夫妻、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之间都是平等互助的关系。老人有抚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团结和睦。
在家庭规模上,建国之前以“数世同堂”为荣,一般规模较大。明代,每户平均多在12口以上;清代每户平均4.21至7.21人;民国时期,每户平均4.92至6.44人。建国后,1949~1980年每户平均5至5.92人;1981年以后,每户平均由4.9人逐年下降。到1990年普查时,每户平均为4.29人,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全县人口中,一人户4182户,二人户11 768户,三人户28666户,四人户48342户,五人户33359户,六人户16713户,七人户7436户,八人户2770户,九人户1094户,十人以上户711户。属单身户的2784户,一对夫妇户的6287户,两代户的103033户,三代户的33890户,四代户的1 288户,五代户的6户。一代与其他亲属和非亲属的494户;二代与其他亲属和非亲属的2899户;三代与其他亲属和非亲属的2816户;四代与其他亲属和非亲属的146户;其它户1398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