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初,县文化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对社会文化市场制订出三个管理细则,并进行文化市场检查。
一、集体、个体书店(摊)管理细则
1.所有书刊零售单位,均须从新华书店、出版社、期刊社、邮局订购书刊。
2.不准经营进口书刊、限定“内部发行”的书刊和反动、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的书刊。
3.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它非法出版物,不得加价和搭售书刊。
4.书刊零售单位实行书卡制度,由批发单位将所批书刊的名称、数量登记在书卡上,并加盖批方印章,以备查验。
5.要文明经营,不准用欺骗性的字画广告进行宣传。
6.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必须悬挂在摊位,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买卖。
二、印刷单位管理细则
1.不得承印内容反动、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的印刷品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2.必须按规定格式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证号和承印、付印者的真实姓名及地址。
3.对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必须按合同办事,不准擅自加印和销售,更不能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办发行。
4.无书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厂,不能以任何借口承印出版物。
5.印刷各类票证、证件、密件等要严加保密。
三、录像放映单位管理细则
1.各放映点、队,只许放映国家正式出版,并加贴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放映卡》的音像带。
2.录像制品的发行要实行联合订带。
3.严禁非营业性放映单位,从事营业性放映活动。
4.严禁放映反动、淫秽、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内容的录像带。
5.录像放映单位要守法经营,按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经营管理费。
1990年,本县对文化市场先后进行了4次大检查。(1)元旦至春节期间,检查音像制品和年画、年历、挂历、贺年卡等印制品,查收非法和黄色淫秽印刷品8种57册,违禁录像带4盒。(2)4月下旬全面检查全县印刷企业和营业性复印、打字业等,登记建卡,换发证件。将原有的集体、个体印刷、复印、打字户由32家,整顿压缩为22家。(3)7月下旬,在突击“扫黄”中取缔了3个无证经营、贩卖“黄货”的书刊摊点和5个违法经营的录像队。(4)12月下旬,县文化局在宣传、检察、公安、司法、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下,又一次检查文化市场,查缴非法出版物和“黄色”、“淫秽”书刊140册,违禁录音带8盒。
全年共收缴“黄色”音像带301盒,非法印刷品1320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