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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婚姻与家庭(1)

2012-11-28 0:50:17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查看评论()

第一节 婚姻
 有关本县人口的婚姻构成,文字记载很少。
民国时期,在安置的灾民中,以男丁为主,或带家眷同时安居,或安居后回原籍娶妻带来。而周围原来各县所辖之边远地域人口,多以同地区的人结为姻缘。其婚姻形式为一夫一妻制。但有钱人纳妾,穷人换亲、取童养媳、典妻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婚姻关系,以包办婚姻为主,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婚早育相当普遍,男子多以16~18岁娶妻,女子多以15~17岁而嫁。据黄龙设治局《民国三十五年(1946)工作概况》记载:“本山(即黄龙山)男女比例,差数甚大,而女家要求聘礼,等于买卖,索聘礼且甚高昂,故一般男子终身无力取妻,此等恶习,急须改正。除发动社会力量,予以制裁,并责令警局及各乡村对于此等买卖婚姻予以禁止。至于弃婴、更须严禁”。但这些规定并未真正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双方自愿,经政府颁发结婚证书后方能成婚,从此结束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历史。
未婚人口
1953年,本县未婚男女占到婚龄人口的7.6%,低于全省水平的3.6%。到1982年,未婚人口占到婚龄人口的26.7%,较1953年高出19.1%,表明在解放初期,早婚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新中国建立后,人口呈高出生、低死亡,加之国家提倡晚婚,结婚年龄推迟,进入婚龄年龄的人口比重不断增加,表现在城镇的晚婚率高于农村。
由于经济发展缓慢和重男轻女的封建意识浓厚,男女、地区之间的婚姻状况差异较大。据1978年10%的人口抽样调查表明,北5乡(崾崄、小寺庄、瓦子街、圪台、砖庙梁)女性几乎没有不婚者,而男性不婚者达4.21%;南7乡(三岔、石堡、界头庙、范家卓子、红石岩、白马滩、柏峪)女性不婚率为0.74%,男性为2.8%。主要原因是:北5乡有地方病,水土不好,居住、饮食条件差,人口流动性大,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而南7乡地方病轻或无地方病,气候温和,水土和生活条件较好,人口相对稳定,男女性别比例基本正常。
已婚人口
已婚人口包括有配偶、丧偶、离婚3种。
1946年,本县已婚人口占到育龄人口的86.4%,到1982年,下降到64.7%。解放后,初婚年龄普遍提高。50~60年代,一般是男20岁、女18岁;70年代则是男25岁、女23岁;新《婚姻法》颁布后,一般男为22~25周岁、女为20~23周岁。
在已婚人口中,有配偶占婚龄人口的比重1946年为79.1%,1982年,降到64.3%。配偶率女性高于男性,同时丧偶率也高于男性,解放前高于解放后。
离婚人口占已婚人口比例甚小,1982年仅有0.94%。但婚姻是一个受社会和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问题,对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也较敏感,解放以后本县的离婚曾出现过4次高峰。
第1次高峰期(1951~1953年),离婚率高达1.94%,其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由于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而提出离婚。
第2次高峰期(1961~1962年),2年中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占总人口的8.4‰和1.57‰,其原因是3年困难时期的经济因素和家庭纠纷引起。
第3次高峰期(1966~1969年),离婚率由1968年由1.04‰上升到1969年的1.82‰,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派性和“左”的路线株连而导致许多家庭破裂。
第4次高峰期(1981~1982年),新《婚姻法》颁布后,1981年离婚率为0.58‰,1982年上升到0.67‰,其原因是农村不少大家庭产生分解,对负担和赡养老人,利益争执等造成离婚;或因一方地位发生变化,喜新厌旧等引起离婚。
初婚与晚婚
1970年以后,国家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号召青年晚婚。本县青年的初婚年龄较第1部《婚姻法》的规定推后,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1977年初婚晚婚率男为89.6%,女为78.4%;1978年男为85.7%,女为78.2%;1980年男女各占91.7%。
自从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后,本县晚婚率开始逐年下降,1981年男为61.2%,女为52.3%,到1985年,晚婚率下降到男为42.1%,女为31.4%。
第二节 家庭
 民国时期,本县人口的家庭构成,多以直系数代人口共同生活为主,一般家庭成员以2~4人组成,也有少数人组成暂时整体的联合家庭,这种家庭主要以成年男子为主体。多数家庭以父母、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为主要成分。这种稳定性家庭一直延续到建国后也无明显变化。
本县人口籍贯复杂,因此,婚缘范围广,致使家庭构成也较复杂。
类型
黄龙人口的家庭构成,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传统型家庭的特征是:家庭规模大,人口多,3世或4世同堂,有家规家教,家长为一家之主,有夫妇之别、长幼有序。家庭成员中以夫权思想为主,生儿育女、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严重,封建意识较浓,思想较保守,接受新事物慢。陈设老旧,消费简朴,家庭虐待成员现象比较严重。1960年,本县对家庭成员受虐待的调查表明:崾崄公社虐待率为1.96%,白马滩公社为1.37%。70年代以后,随着大家庭的逐渐解体,虐待现象大为减少。
现代型家庭的特征是:家庭朝着小、轻、新、美发展,小即小家庭、人口少,一般为3~4人;轻:即家庭负担轻、拖累小,工作、学习、劳动精神愉快,出归轻便,有利于生活安排;新:即家庭中思想意识新,男女平等,互相尊重,思想解放,易于接受新事物,计划生育、移风易俗,家庭摆设日趋现代化。美:即这类家庭美满幸福。
结构
家庭结构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和其它家庭。
核心家庭:是以夫妻为核心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包括只有1对夫妻的家庭,城镇农村各有差异。
主干家庭:包括由夫妻、父母及子女组成的家庭,或由夫妻、父母(伯父、叔父)、子女以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
联合家庭:指父母和两对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大家庭。
其它类型:指没有婚姻关系,只有血缘亲戚关系的组合家庭,包括兄、弟、姐、妹一起生活,隔代人一起生活,以及单身1人生活的家庭,这种家庭解放前较多。
据1990年对石堡镇麻地湾村48户的家庭类型调查,核心家庭29户,占总户数60%;主干家庭12户,占25%;联合家庭1户,占2%;其它家庭6户,占总户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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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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