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
历代官府、地方,一般都重视森林保护,禁止乱砍滥伐。民国初年,县内尚有许多禁伐林木的石碑,大都刻有“注重保育,功利俱在”,“禁止偷砍滥伐,违者加等治罪”的内容,惜多被毁。现存五门堰文管所民国9年(1920)3月16日所立石碑,内载许家庙街傅吕氏、马成章、傅乃娃砍伐五门堰护渠白杨树13根,堰首告发,捆绑管押县衙。经恳请乡绅傅正斋、胡渭川代为奔走说情,县长批准罚钱四十八串,退还所砍树木,栽补原数树木,成活后交五门堰水利局,并出资立碑存照,以示认罪赎咎。
民国16年(1927)、民国27年(1938)、民国29年(1941)、民国32年(1943),陕西省政府、第十战区司令长官部、西安绥靖公署和第八战区司令长官部都曾发布训令、文电、布告,禁止乱砍滥伐。县政府督促全县实施,并组织各乡、保,各渠、堰、寺、观、庙、院和乡绅、大户,对所有森林制定保护办法,对保护森林起到一定作用。民国28年(1939),国民党31集团军第29军驻本县,团部士兵砍伐原公红帮头子刘××祖坟柏树3根,刘上告军部,军部令团部唱戏三天,为其搭红放炮,当众赔礼道歉。
虽如此,仗势违法滥伐林木者,屡见不鲜。
民国23~26年(1934~1937),修建汉白公路,山区沿途林木被施工人员无偿强伐使用、变卖。五堵区圪斗坡至分水岭22公里间,两侧山坡树木,砍伐罄尽。群众称“路修通,树木空”。
民国29年(1940),驻大草坝的国民党91师师长王毓文为其母祝寿,高搭彩棚,燃放花炮,唱戏三天。其部下借机随意砍伐附近乡村树木无计。
民国30~37年(1941~1948),修建湑惠渠,附近乡村原有大量树木,被包工者大部强行砍伐。
民国32年(1943),国民党汉中警备司令祝绍周,通令各县交“国防木料”。各保、甲借机滥伐、盗伐,买卖木材之风骤起。平坝山区大量树木被砍,一些古老珍稀树木亦未幸免。所交木材堆放管理不善,有的腐朽,有的被地方官吏、豪绅侵吞。
民国35年(1946)3月26日,包建沙河营西河桥工头周志贵,率20多人强行砍伐民间宅旁、坟场树木,不付价款。当砍官井村姚进德祖坟柏树时,姚上前质问,周令工人拳打脚踢,斧棒交加,致姚重伤。所砍树木多被周变卖,中饱私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1949年后县人民政府为制止乱砍滥伐,采取很多措施。
(一)发布加强森林管护的布告、通告
1956年12月25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禁止乱砍滥伐,加强护林防火的布告》。
1960年2月27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木、竹市场管理的通告》。
1962年11月11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加强森林保护,严禁乱砍滥伐,建立垦荒伐木审批制度的布告》。
1966年2月20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要求作好封山育林,严禁毁林开荒,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对护堤林,行道树落实权属责任管护工作的布告》。
1972年6月9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曹妙中等人破坏山林,殴打护林人员的处理通告》。
1972年9月9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林管护,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树木的通知》。
1979年元月下旬,全县在所有集镇、要道及各区、社大队、生产队,广泛张贴国务院1月15日《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
(二)严格采伐管理
1953~1958年,木材由林区供销社限额收购,统一调剂供应。
1958~1963年,木材采伐、供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县政府根据省、地下达木材采伐任务,经县计划委员会分配各区、社,由木材公司各收购站收购。集体和个人用户,凭区、社介绍报县计委,计委发给供应指标,在木材公司指定的收购站购买。
1964~1982年,购买木材除按计划指标手续外,运出时,须由林业局签发准运证,凭证方可运输。为严格木材出山检查,1972年10月起成立检查站,凡无木材采伐供应指标,无准运证和以少运多的,一律扣留、没收,直到上报处罚。
1982~1987年,全年木材采伐计划由县分配到区、乡,再逐级分解到林农手中。同时根据分配给各树户的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按户发给采伐证。各户凭采伐证进行定量采伐。如需运销外地,则凭采伐证、检尺单到县林业局办理准运证。若运往外县、外省,则需在汉中地区林业局申办准运证。
1988年起,在执行以上采伐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分配采伐指标及实施采伐前,由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并经县林业局批准。采伐过程中和采伐后,由区或乡林业员协助指导采伐施工,对采伐迹地与所采木材分别复查、检尺。
1990年,分配各采伐户的采伐指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依法治林
1971年11月至1982年,全县依法处理严重乱砍滥伐林木案件10起。其中,党内处分警告、严重警告3人,留党察看3人,开除党藉4人。刑事处分,拘留1人,判有期徒刑9人,死缓1人。1983~1990年,林业公安派出所承办毁林案件870起,其中盗伐滥伐森林410起,依法拘留、判刑95人,清查没收木材60立方米,罚款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