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制定森林保护法,严禁在林区内毁林、打猎,并规定“破坏林木者,损一株,穷者罚种两株,富者罚钱千文,以充公用”。民国3年(1914)10月3日,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森林法》,次年又制订下发《实施细则》,对于毁林开荒、放火烧山,施以监禁、拘役、罚款、植树等处分。民国21年(1932)9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森林法》,该法第九章《罚则》第63、66、67条,对烧毁他人森林或在他人森林内开荒和放牧者,处以徒刑、拘役、罚款等均作具体规定。民国36年(1947)5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又公布《乡镇森林保护协会模范章程》,其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严禁放火烧山、开垦险坡荒地及林地放牧”。
清代、民国时期,本县公署都根据这些法规,发训令,出布告,贴标语,宣传护林防火。有的地方刻石立碑。民国18年(1929)滥坝乡西宫河路口立碑,其文:
本县绅粮团首等
奉县政府示:严禁毒河、烧山。如违,按规加等治罪。团约查禁不力,同罪。对偷犯,报告因而获得,奖大洋十元至五十元,决(绝)不失言。
民国十八年五月 日立
有些地方由乡绅主持制定公约(时称“民约”),规定:“不准烧他人山林”,“不准用火时,人离现场”,“不准晚上或无防线用火”,“不准包庇纵火犯事者”。纵火或失火人,多被游街示众,罚钱罚粮,捆绑吊打。也有令其出钱唱戏,为受害人搭红放炮。或写悔过书,张贴乡村集镇;或罚跪街头、道旁;或登门赔情道歉等。对违犯者的处罚,视其造成损失大小等情况,按前列处罚形式,或给予一种处罚,或两种以上处罚。通常肇事双方即使同意免处或减罚,如不向乡绅富户送礼讨饶,也照样不能放宽。此期,乡绅富户占有山林较多,若有火灾侵及其山林,处罚多由他们裁定,因而更为严厉。
每年火险季节,山区富有之家多派家丁、长工巡查山林,普通群众的山林各自瞭望看护,也有相邻几户轮流代为看护的。山区集镇附近,指派一二人,定期与不定期早晚鸣锣呼叫,晓喻男女老幼,加强用火管理。倘若发现山林火灾,立即紧急鸣锣,有的吹牛角为号,召唤所有“官民人等”灭火。
随着人口增加,山区生产、非生产用火增加,山林火灾增多。特别是公有山林,无专人管理,火灾发生,极少组织扑灭。民国26~38年(1937~1949)的13年中,仅大光山、小光山、鱼儿山、史家坪、十八坎、毕家河等处,发生山林火灾60余起。4起延烧近半月,7起延烧6~7天,仅凭出现降雨、逆风、大片裸地等原因而自熄。使该区域的东西10余公里,南北3公里多,总面积5.38万亩山坡,仅存原始林木不足100亩,残败次生林约1.66万亩,其余皆为野草荒坡或裸地。
1950年后,县委、县政府贯彻中央、省、地有关护林防火政策、法规,发通知,出布告,刷标语,召开工作会议,具体安排和检查护林防火工作。
1956年起,确定每年11月至翌年4月为火险期。山区乡、村以党团员为骨干,组织群众护林防火队、组。制定护林隗火制度,组织群众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同时山区配备半脱产护林员。
1963年11月,县建立护林防火指挥部,5个山区,28个公社,相应建立护林防火指挥组织,163个大队、1010个生产队,重新组建护林防火小组。区与区、社与社之间组织联防。在10个山口,设入山宣传登记站,并置护林防火宣传牌15面,标语牌2645个。该年半脱产护林员增加到35人。“文化大革命”开始,护林防火指挥部解体。1970年12月,重新组建县、区、公社护林防火组织,相沿至今。
1958年,本县参加川陕鄂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和陕甘两省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1959年参加陕西省秦岭西部11县(区)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参加联防县所属毗邻区、社,相应成立护林防火联防分会。护林联防委员会,订立章程,每年在各县轮流召开会议,检查护林防火工作。1965年,根据省林业厅安排,本县退出川陕鄂、陕甘护林联防委员会,只参加陕西省秦岭西部11县(区)联防委员会。1968、1979、1990年,11县(区)联防委员会会议在本县召开。1979年五六月,首先召开联防委员会分组检查会议,组织毗邻区巡回检查,提出并印发检查组工作总结报告。11月份召开联防委员会(扩大)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商讨解决存在问题,确定以后护林防火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在此期间,对酿成山林火灾的肇事人,根据其情节,按法规和政策,分别给予责令栽树、罚款、拘留、刑处等处理。
虽采取上述护林防火措施,但山林火灾仍有发生。1956~1982年,全县共发生大小山林火灾156起,受损林地1.01万亩。其中1977年3月,大光山、小光山一次火灾蔓延三昼夜,烧毁山林2650亩,幼林3010亩。1983~1990年,山林火灾减少,共发生12次,其中1985~1990年发生5次,累计烧毁山林160.6亩。1987、1988、1989年本县被评为秦西联合护林防火先进县,并受地区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