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曾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对男女婚龄虽作过一些规定,而实际仍延袭封建婚姻制度和陈规旧习,执行“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用“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夫为妻纲”等来束缚妇女人身权利。普遍包办婚姻,定童子婚,收童养媳,讲究“门当户对”,关系好的还指腹为婚,老亲结新亲,近亲结婚甚多。当时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富豪人家却纳妾讨小,一夫多妻,而对妇女仍以“好女不事二夫”强制孀妇守“贞节”。女子出嫁以“二八(十六岁)为妙龄”,甚至有12岁童养媳就生育子女,提倡“宁可男大一半,不能女大一春”,不少夫妻年龄悬殊。由于包办婚姻,男女愚智天壤之别,女的也得“嫁猪随猪,嫁狗跟狗”;男人可以“休妻”,妇女却不能离婚改嫁。普遍是男娶女,极少招婿“入赘”。地方恶霸有雇打手抢劫有夫之妇;有无赖之徒,明的暗的互换自己之妻;有的子死而公婆留媳招夫为陪儿;也有丈夫痴残,其妻另招夫养夫,养子、养公婆。结婚只经男方请客,夫妻拜堂为礼仪,则为合理合法,富豪人家大肆铺张,开贺收礼。唯童养媳长大结婚极简便,多在腊月二十四晚上向灶台“东厨司命”叩头成亲,名叫“梳头”。穷人结婚,至少也得将媒人、地方头目请到场,招待一两席客,因此,不少贫苦男子汉一生单身。对生育子女,提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多子多福”,不少妇女因无子而被公婆嫌弃,丈夫打骂,受尽虐待。由于不合理婚姻和无妇幼保健卫生条件以及女子多,压力大,生活贫困等原因,造成不少孩子先天愚笨,加之后天又失保养、护理、教育,严重影响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变革,妇女得到空前解放。1950年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结婚年龄,废止包办买卖婚姻……。一经宣传贯彻,一些受虐待的青年媳妇,富人的小老婆、童养媳,纷纷去县民政局申请离婚或解除婚约,争取婚姻自由;但一度也有轻率离婚,盲目结婚的倾向。1953年3月,全县开展大规模的婚姻法宣传,摧毁了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新的婚姻家庭,改善了很多家庭关系,几个月内评出一批模范夫妻、婆媳、妯娌。自由结婚夫妇6151对,合法离婚1262对。为便利群众,后来结婚登记下放到乡,离婚由区办理,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全面正确贯彻, 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人们对晚婚、计划生育、男孩女孩都一样的观念,逐步树立。结婚形式出现旅游结婚,男到女家结婚,举行集体婚礼,城镇、机关多有以糖果烟酒为婚礼招待。而近年来又有大排筵席之举,改旧时坐花轿为彩车;拜堂成亲已不存在。
1980年9月,中央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此,全县晚婚率逐步增多,新婚夫妇对计划生育也逐步形成自觉。据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1981~1984年(无1982年数),新婚5194对,其中晚婚为2722对,晚婚率为51.95%;1985~1988年,出现滑坡,晚婚率下降,年为33.4%;1989~1990年晚婚率回升,年为44.55%。1989年早婚率11.7%,1990年早婚全县有126对,早婚率下降到7.5%。
婚姻问题得到法律保障,美满家庭与日俱增,但近年有些人因追求金钱、享受,不顾国法、人道,唯利是图,出现变相买卖婚姻,父母包办,特别是拐卖妇女等恶劣行为;也有不到法定年龄而早婚,不领《结婚证》而非法同居。据县妇联会调查,1986年秋坪区松河乡共外流14~19岁女青年58人,另有不满14岁少女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