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植被
平利县明末清初,森林茂密。清乾隆后,大量客民迁入,人口骤增,垦荒不断扩大,造成水土流失,原县城(今老县)治所河床不断因泥沙淤积而抬高,遂于嘉庆十年(1805)迁至今址。中华民国时期,尤其十五年(1926)后战事频繁,林木屡遭破坏,加之只采不育,到解放前夕,植被率大为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县森林保护较好。后因过量采伐,虽在1953~1976年人工造林203374亩,但有林面积下降到1579603亩,占土面总面积的34.5%。到1990年包括自然林木,草地共1625492亩,其中1979~1990年累计封山育林83.2万亩。
第二节 人工植被
在解放前,植被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到1949年仅有茶园200亩,桑园100亩,零星水果树3756亩,其余林木人工栽培很少。
从1953年起,始人工造林,至1966年,14年共造林16.1万亩(年均1.16万亩)。1967~1976年的10年共造林4.25万亩,年均4250亩。
1978年以来,植树造林成就显著。至1990年13年间共营造1239705亩(年均9.5万亩),相当于1953~1976年24年造林总和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