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十八年(1679),铸印授官后,设县衙,最高行政官称知县,县衙设训导、典史、 门子、马快、民状、斗级、仵作、轿、伞、扇夫、库子、禁卒、辅司、皂隶、斋夫、马夫、膳夫;绿营武装设游击、守备、把总、外委、守兵、马、步兵。衙署下属六房三班。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平利属汉中道。民国22年(1933)撤道,平利直属于省,民国25年(1936),省下设公署,平利属第五行政公署,县设县公署,下设六房三科。民末设民政、财政、兵役、粮食科、合作、会计室。集体领导设议会、参议会,基层实行保甲制。
1949年7月,平利解放后,平利县属于安康行政公署,先后设县人民民主政府、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下设科、局、委、办、室(组)等办事机构。基层设区、(镇)、乡、村、组。1949~1954年1月,地方权力机关设各界人民代表会,先后召开各界会十一次。1954年2月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从第九届开始设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第一至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政府工作,制定贯彻法律、法令、布告、通告细则,讨论审议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选举任免政府机关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