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清至民国,平利县的行政、司法职权无明确分立,县衙即司法衙门。知县、县长总理治安和各种诉讼案件,下设办事机构或办事人员。明、清时,设典史署;民国时,设公安局(后改称警察局)、司法承审员;后司法独立,成立司法处,县政府设军法承审。这些司法机构都为剥削阶级服务,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罪行累累却逍遥法外,而严汉卿、严焕卿反对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反遭杀身之祸。司法官审理案件徇私受贿,枉法断案,百姓有理难辩,有冤难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彻底废除旧法规,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机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革命成果和人民利益。
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规,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在准确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斗争中,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优越性。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公、检、法被“冲击”。1973年后,恢复公安局、法院,重建检察院,新设司法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加强政法机构,平反冤、假、错案,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办案质量,从重从快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促进了四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