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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2015-4-13 11:30:00  来源:新华网  进入论坛

原标题:《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记者4月6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正式施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根据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办法指出,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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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关键词:记录 文明行为 游客 国家旅游局 异议 旅游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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