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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距楼房近太危险 西安市委书记回复3条留言

2015-2-1 23:25:00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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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周到)“蓝田千城万家小区存在安全隐患,距1号楼不足10米有个加气站,打开窗子就能闻到天然气挥发的味道。”1月29日,西安市委信息处回复了西部网网友留言给西安市委书记魏民洲的3条留言。

针对“千城万家小区安全隐患”问题,蓝田县委承诺,正加紧与县工业园、天然气公司协调,争取今年3月底前搬迁。

加气站离小区住宅楼太近 存安全隐患

争取今年3月底前搬迁

2014年12月12日,网民“幸福的守护者”发帖反映:

蓝田千城万家小区位于蓝田迎宾路与西蓝高速路东50米处,小区于2011年开工,按合同应在2013年8月31日前交房,但由于施工进度和其它原因,先后两次延期交房,直至2014年6月才勉强交房,违约长达九个月。

交房时,该小区消防、电力、绿化、燃气管道均不曾到位,直至现在部分业主入住后,天然气仍未开通。该小区至今仍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检查验收。

更使业主忧心的是1号楼距西蓝加气站不足10米,在屋内打开窗子既能闻到加气站挥发出的天然气味道,相当于住在炸弹旁。

另小区物业不仅没有资质,其收费项目、收费内容均未在物价部门审核备案,而收费标准却是蓝田最高的。还有业主们已交清大修基金、契税和办理房产证所需的一切费用,而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房产证》。热线原帖>>>>>>>

蓝田县委回复:

1.关于反映加气站搬离的问题。经县住建局和西蓝天然气公司多次勘察,拟将加气站选址在西威铝厂以西、长坪路以东、阿雷坝水厂以南的地方。目前,正加紧与县工业园、天然气公司协调,争取今年3月底前搬迁。

2.关于反映相关配套设施的问题。县住建局已派人与开发商协调,春节前接通天然气,消防、电力、绿化及相关配套设施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施工建设。

3.关于反映物业管理的问题。经查,该小区物业管理由开发商代管,属于无资质、无收费许可证的物业公司。对此,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管所已督促开发商,负责招聘正规物业公司接管,由三里镇政府负责,在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4.关于反映房产证办理的问题。经查,该小区办理房产证的手续齐全,却未到房管所联系办证事宜,为此,已督促开发商按规定办理房产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三桥欣欣家园“甩鞭子”扰民

街办已协调小区物业办进行处理

2014年12月10日,网民“陌上花开”发帖反映:

三桥立交欣欣家园小区门口有个小活动场地,每天早上不到七点(有时刚七点)开始一直到八点多,晚上六点多到九点,甩鞭子,打陀螺,就登场了。天天如此,即便是天气再冷,从未间断过,周六周末就更猖獗了,一直到早上十点多才结束。

那声音真心吵的人要崩溃,小孩晚上没法安心做功课,老人想早点休息吵的睡不着,心脏病犯了多次,多番去找他们协商,得到的答复就是我们锻炼身体碍着你啥事了,不行你把你家的玻璃换成双层的么。你们一天不上班,就不能替别人考虑下么,恳求领导好好整治下,还我们一份宁静!>>>>>>>热线原帖

沣东新城回复:网民您好!

对您反映的问题,三桥街道办已协调该小区物业办,早晚派出专人进行劝告,减少噪音对居民的影响。

西安银行欺骗客户 举报4年无结果

不存在“审案4年无结果”问题

2014年11月17日,网民“社会正义”留言:

从2006年开始,陕西省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李某串通西安市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申某,先后数次以公司的名义向西安市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在进行贷款当过程中私刻公司公章,并冒充董事长签名,先后向银行非法申请了贷款7000多万。

董事长王建设2010年8月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称西安市商业银行因海鸿公司拖欠贷款未归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可在公安部门2010年介入之后,此事已经过去的4年多,进展情况慢的让人无法理解。

每次在向公安部门询问之后,公安部门的回复永远都是还在查,既没有说案件有什么问题,也没有说有什么进展。>>>>>>>热线原帖

西安市市公安局回复:网民您好!

关于反映“审案4年无结果”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是2014年2月26日接到海鸿公司报案的,不存在“审案4年无结果”的问题。

接案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案前调查,目前尚未发现报案中反映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相关证据。对此,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14年2月26日海鸿公司所报案,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对西安银行以海鸿公司及海鸿有色公司在该行借款7600万元到期未还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并于2011年11月下达了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的经济纠纷案,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的规定,截至目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未接到检法机关对该案移送或立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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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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