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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家庭保险方案确定 意外伤残保险额50000元

2015-1-7 19:33:00  来源:三秦游综合  进入论坛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张维) 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西安市2015年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确定,今年西安市计生家庭综合保险方案将参保家庭父母、单亲家庭成员(父亲或母亲及监护人)保障内容调整为每人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赔付。子女参保年龄为1999年1月1日—2014年年底,起保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续保无等待期。

参保范围

0-16周岁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子女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持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子女及其父母(监护人)均可参保。0-16周岁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其父母(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一年,子女与父母(监护人)同时参保,同时退保;双女户子女第一个女孩退出后,第二个女孩与父母(监护人)仍可继续参保。子女在本保险年度1月1日前已满16周岁的,该家庭不再参保。

保险方案

子女意外伤残保险金额50000元

当第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赔付比例100%(出生28日以上, 等待期30日,意外身故无等待期)。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金额为18000元,赔付比例90%(包括门诊、住院)。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50000元, 赔付比例100%(等待期30日)。疾病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为20000元, 赔付比例70%(等待期30日)。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10000元,赔付比例100%(等待期30日)。

第一被保险人理赔约定以实名制做理赔依据。参保人员须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因意外、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须先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合规医疗费未报销的个人承担部分,按照上述保险方案给予赔付。参保人未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的,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为70%;发生疾病住院医疗费的,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50%。

双女户两个女孩同时参保,每人按以上各项保险责任对应保险金额赔付。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不予赔付,退还保险费,此被保险人的合同终止。续保无等待期。如果第一被保险人累计身故保障超过保监局规定最高限额时,按照《计生家庭子女身故保障超过10万限额替代方案》承保。

第二被保险人也就是父母方,双亲家庭父母、单亲家庭成员(父亲或母亲及监护人)每人按照所规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赔付;父母均身故,法定监护人以《计生家庭人员清单》登记的第二被保险人,每人按照以上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赔付。在等待期内,疾病身故赔付比例为个人保额的10%。续保无等待期。

资金来源

区县不同  财政按比例分担有别

2015年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经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承保机构现已公示确认,今年政府采购确定分为2个标段,第一标段为雁塔区、新城区、碑林区、高新区等4个区域,每年每户41元(41元/户•年),市、区财政承担31元,高新区自筹,参保家庭承担10元。

第二标段为高陵县、蓝田县、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沣东新城等11个区域,每年每户45元(即45元/户•年)市、区财政承担35元,参保家庭承担10元。财政承担比例如下:西安市财政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按4:6的比例分担;西安市财政对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沣东新城按6:4的比例分担;高新区按照方案要求,经费自筹。方案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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