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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15项村务至少仨月公开1次

2014-9-27 11:08:00  来源: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进入论坛

  昨日,省民政厅、省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0月1日开始施行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这部新修订的《办法》要求各村村委会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对涉及村民利益的15个事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土地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社会救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管理情况、政府涉及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这些应公开的项目,要求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省民政厅副厅长鲁锋在对办法实施具体举措进行通报时介绍,我省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今年11月底前,将制定并公布全县统一的村务公开目录。同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制度,省民政厅也计划在今年年底和明年上半年分两次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多部法律法规10月1日施行

  记者梳理发现,在我省,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开始正式施行的法律法规有不少。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应报政府批准;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明确了11大领域涉税信息,要求建立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名录,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要求把标准化作为提高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方法,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发布制度,扩大了标准化覆盖范围。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辖区实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由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天然石材、建筑陶瓷或者利用工作废渣生产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


编辑:秦人
关键词:办法 城市道路 我省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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