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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组织有纪律有技能有理想的导游队伍

2014-9-24 11:22:00  来源:中国旅游报·第一旅游网  进入论坛

  建设有组织有纪律有技能有理想的导游队伍

  ——写在全国人大旅游法执法检查之时

  没有导游队伍的长治久安,就没有旅游市场秩序的安宁;没有导游队伍的健康发展,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就会失去基础

  □ 吴畏

  导游(包括领队)是旅游行业唯一实行执业准入的岗位。从1987年实施《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始,到1996年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再到2013年的旅游法,再到近期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导游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了近28年的历程,而旅游业每一次的重大发展节点,导游行业都不曾缺席,国家对导游的重视程度之高由此可见一斑。而随着旅游从事业变成产业,从服务入境旅游到出入境及国内旅游全覆盖,导游也从一个很“高大上”的职业逐渐变成了一个常态化的社会职业,甚至还是一个负面新闻比较多、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是很高的职业。此次旅游法执法检查,导游就是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一方面,在旅游从业者队伍中,导游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截至2013年9月,全国取得导游资格的为92.55万人,其中,取得执业证的为72.63万人,占取得导游资格总量的78.48%,占旅游从业人数的5.39%。另一方面,导游也是旅游业中与各产业要素关联最多、与旅游消费者接触最密切、服务自由裁量空间最大的专业服务技能人员,是旅游业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实践让我们认识到,没有导游队伍的长治久安,就没有旅游市场秩序的安宁;没有导游队伍的健康发展,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就会失去基础。

  如何改变当前导游队伍“人心有点散,队伍不好带”的现状?那就是抓紧落实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和职业激励机制改革,培育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技能、有理想的“四有”导游队伍。

  ——有组织。一是依法推进导游行业组织成立。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导游协会的建立。导游行业组织的形式以独立法人的社团组织为主。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在旅游协会中设立导游分会或导游相关工作部门,并逐步向导游协会过渡。二是旅行社必须设立导游服务部门。要有不低于员工总数20%的导游数量,并签订劳务合同,其余部分通过同导服或派遣机构(企业)确立法律关系来使用。三是现有的社会导服机构要积极实现市场化转轨,向非盈利的中介组织转型,以此承担起日常导游管理、派遣导游服务等业务。总之,要做到导游人人都有“家”,都在组织管理服务之中。

  ——有纪律。各级旅游部门可以将制定行业标准等职能移交导游协会承担,支持导游协会做好注册、服务、管理、培训等工作,受理导游维权投诉,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对导游的相关奖励制度。对于导游人员本身,要教育他们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践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导游要遵纪守法,抵制不合理低价团,抵制买团、填坑的经营方式,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有技能。导游是法定职业,实行准入制度,对于知识、解说等要求很高,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导游,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干好导游。从长远来看,随着导游评价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的建立,导游靠技能吃饭将成为“王道”。同时,各级旅游部门也要加大对“黑导”的打击力度,还导游职业崇高感和尊严感,为导游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但是要依据市场法则,导游利益靠自己维护,形象靠自己树立,应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和服务水平,展现良好职业风范。

  ——有理想。要进一步宣传和树立导游的正面形象,扎扎实实做好同《光明日报》联合开展的“寻找最美导游”活动,让一批优秀导游脱颖而出,树立行业标杆和行业形象。要推动各地落实导游相关规定,优化导游队伍结构,促进导游队伍的稳定壮大。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推动地方开展导游服务费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保障从业人员按劳取酬的权利,加快完善导游诚信体系,使导游成为一个诚实守信、美丽快乐的职业。


编辑:秦人
关键词: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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