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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四川籍游客刘先生在来绥德县旅游后,从绥德县汽车站乘坐车牌号为陕K61529的大巴车前往靖边县,下车后发现放在大巴后备箱的行李不见了。刘先生找到车主理论时被告知无法对其赔偿。1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了解到,该车已经被停运数天,司机已经被停职。
乘坐大巴上万元行李丢失
“我们的行李在大巴车上丢失,车主有责任赔偿我们的损失。”刘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8月8日上午,他乘坐绥德至靖边县的大巴车,按照驾驶员的要求将行李放置在车辆的后备箱,因为以往乘坐客运班车都是如此安排,也未出现任何问题,刘先生也并未在意。
车辆行驶途中,刘先生发现该客车曾多次停车上下乘客,因为刘先生是直达终点站靖边县,中途下车的乘客取行李都有司机陪同,所以并没有太在意。等到到靖边县车站下车时,刘先生发现放在大巴后备箱内的行李包不见了。
“包里主要是旅行出来带的衣物和化妆品,现在能提供的票据证明其价值约为1.5万元。我找车主理论时,车主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是不愿意赔偿。”刘先生表示,随后他们找到了大巴所在的公司榆林长运汽车运输集团,对方承认有责任,答应随后会协商赔偿,但是至今没有结果。打电话过去没人接听。
车主在电话接受采访时说:“我们承认存在一定的责任,也愿意将乘客丢的东西进行赔偿,但是对方并不能提供确切的凭据证明丢失物的价值,而且一次性要求我们赔偿上万元,所以才陷入了僵局。”
司机被停职罚款3000元
“我们接到投诉后,就立即对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对当事司机作出停职处理,对客运班车作出停运处理,且绥德县车辆运输管理所对当事司机处以3000元的罚款。”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信息宣传部部长刘军利表示,由于乘客无法提供相关能够证明行李包内物品的价值,所以双方至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赔偿意见。乘客在客运班车上丢失行李包,客运班车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按照客运管理条例中对于乘客在乘坐客运班车的行驶途中丢失行李赔偿标准,赔偿的最高限额是800元。“所有我们只能给刘先生赔偿800元,估计刘先生也不愿意接受,目前只能等刘先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行李包内的价值,才能进行赔偿。”刘军利称。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鹏表示,乘客在乘车途中丢失了行李,乘客应该担负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则承担次要的责任。“乘客购买了车票就意味着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但是客运公司不存在物品保管这一关系,所以乘客要负主要责任,如果是客运公司的过错造成乘客行李丢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他建议,乘客在乘坐车时,尽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在乘车途中应尽量保留票据作为凭证。如果不幸丢了东西,拿出票据以及相关的财产证明找司机或者车辆所在运输公司协调赔偿。协调不了的还可以请求司法帮助,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