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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场用秤统一编码强制检定 拒监督最高罚3万

2014-7-8 10:15:00  来源:西安晚报  进入论坛

  集贸市场的秤够不够,电表走得准不准,市民都很关心。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从7月10日起正式施行。水、电、气、热等“民用四表”的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

    市场用秤须有强检标志

    违者罚1000元

    集贸市场里的“八两秤”最让市民恼火。根据办法,以后市场里的秤必须有统一编码、强制检定标志。

    我市将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一编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不按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元罚款。

    如何加强对“鬼秤”管理?《办法》规定,除要有统一编码、强制检定标志等外,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其主办者负责统一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将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的主办者应当加强场内计量器具管理,配备相应的计量管理人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民用四表”

    平均误差应小于或等于零

    水、电、气表走得到底准不准,对涉及民生的各类水、电、气、热表的运行和检定,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设单位安装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费计量器具,应当实行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首次检定的批次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批次平均误差大于零的,不得安装。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计量器具要“强制”检定

    修理后再使用应重新检定

    据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应实行强制检定。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费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经过首次强制检定的在用计费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进行强制检定。

    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

    不得加装作弊装置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提供技术保证。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功能以及使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擅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伪造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印证;伪造或冒用强制检定标志;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活动;未按照规定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用能排污单位计量数据可追溯

    记者获悉,即将实施的《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大亮点就是加强了对我市能源、排污的计量管理。

    根据《办法》,用能、排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用能、排污单位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能源、排污计量,建立数据核查制度,计量数据应当能够追溯到有效的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排污计量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根据需要定期计算本单位的能源利用、节能减排效率,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效率。

    拒绝计量监督最高罚3万元

    记者获悉,根据《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商品量、服务量短缺,应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发生计量欺诈行为,应依法赔偿。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非定量预包装商品的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净含量。消费者对商品量的计量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并按新的显示量值交易。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经营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追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计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佳佳


编辑:秦人
关键词:西安 编码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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