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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法律规定

2014-6-7 13:29:00  来源:商洛日报  进入论坛

从4月中旬以来,我市千名公安民警屯警街面开展武装联勤巡逻。为了增强广大市民对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支持和理解,现就公安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有关法律知识作以介绍。

(1)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民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民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查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用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须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2)人民警察在那些情形下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一)防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安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防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3)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现场如何处置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商洛市公安局供稿)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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