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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先河国际公馆一楼盘证不全就卖房

2014-6-7 11:31:00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进入论坛

先河国际

开发商昨日拿到预售许可证,但其2011年起的无证售房行为仍违规。

明知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作为先河国际公馆开发商的陕西宏方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竟私自售房,并违规签订“定房协议”,收取房款后也无法约定何时交房。23日,本报记者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抗战路上的先河国际公馆迟迟不交房,有业主正在售楼部讨说法。昨日下午5时许,咸阳市住建局称开发商在一个小时前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但是其无证售房行为仍属违规。

购房者

“没证怎么能卖房子”

薛女士说,她2011年买的房子,当时4700元/平方米,126平方米的房子花了50多万元,直到现在也没有交房。

“因为在附近住着,加上儿子快结婚了,听售楼人员说快交房了,于是就付款买房了,但房子迟迟不交,每次去询问,售楼部的人都说快好了、快好了,一直推着。”薛女士说,眼看房子没戏,只能在外面租房子给儿子结婚,现在儿子还在租的房子里住着,孙子都已经四个月大了。薛女士说,从买房至今,她已经去过十多次,每次去售楼部都见不到负责人,当时售楼部卖房的置业顾问也换了好几拨。

薛女士说,听说开发商缺两个证,其中一个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交不了房。

回想到自己的购房经历,薛女士感觉被欺骗了,“没证怎么能卖房子,后悔当时没注意这些,老以为能准时交房,现在都没有人管,着急得很。”

调查

交房时间一直拖

同在售楼部讨说法的崔先生说,2012年底,家里花费34万余元在先河国际公馆购买了78.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但是一年多来,开发商都以天冷、下雨、地没干等理由推脱交房时间,时至今日崔先生都没有拿到钥匙。

“当时交完钱后,签了一个定房协议书,而且开发商承诺2013年10月份交房,后来到了10月份,开发商又说年底交房。到了今年,先是说4月底、后又说5月份,又推到5月底。”崔先生每隔一个礼拜就去售楼部询问,但都没有结果。

因为涉及交房的不止崔先生一户,经常会有业主不约而同地去售楼部讨说法。“最近一次我们业主一同去售楼部,因为人比较多,还有警察来维持秩序,开发商迫于压力说是23号给答复,但是去了之后还是没有结果。”崔先生说。

从崔先生提供的定房协议书中可以看到,与崔先生签协议的甲方章子为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23日,记者来到先河国际公馆售楼部,30多名业主坐在售楼部里讨说法,“到底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什么迟迟不与业主签正式购房合同?”先河国际公馆售楼部一位自称“法务人员”的男子拒绝回答记者的提问。

住建局

属违规销售

先河国际公馆项目确实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他们的申请材料上周才刚刚送过来,目前还在审批过程中。”昨日上午,咸阳市住建局房产交易处市场科科长周涛称,先河国际公馆项目是在2011年开工建设的,属于咸阳市一个旧城改造项目,因此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办理上比较慢,而这些手续不全的话,住建局就无法给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而对于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私自销售商品房,和购房者签订“先河国际公馆定房协议书”的行为,周涛明确表示该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商品房的销售必须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前提,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优惠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都属于违规行为。”

周涛称,对于先河国际公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资格下,违规售房收取购房者房款行为,他们在2012年和2013年都接到过市民的反映,工作人员也前往进行过查处,但市场科只有检查权,没有执法权,只是要求开发商停止违规销售的行为,然后将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移交给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记者随后联系了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队,执法三中队队长杨进锋表示,之前确实有接到住建局对“先河国际公馆”违规售房行为的查处通报,工作人员对其违规售房的行为也进行过查处制止,甚至也封过售楼部的大门进行处理,“但下午我们接到报社反映去检查该售楼部时,售楼部工作人员向我们出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据工作人员称是刚刚从住建局申请领到的。”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再次联系咸阳市住建局房产交易处市场科科长周涛,对于“先河国际公馆”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事,周涛表示,该预售许可证是下午住建局刚刚开会通过审批发放下去的,开发商也是一个小时前刚刚领到手的,而对于“先河国际公馆”之前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售房的行为,周涛称该行为仍应该算是违规行为。

法律链接

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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