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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取证KTV未经授权放映29首歌曲
去年4月1日,西稍门十字天籁村娱乐广场来了几个客人。在709包房内,几人先后点播了《最后一个夏天》等29首歌曲,然后对点播过程全程录像。原来,他们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中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委托的代理人,还有公证处的公证员。完成录像后,公证处将其刻录成光盘,并对消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随后,音集协将西安天籁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籁村”)起诉至法院。
西安中院一审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音集协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最后一个夏天》、《大小姐》、《我介意》等30部音像作品,这30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海蝶公司”)。2010年11月,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海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
当天,音集协代理人录像的歌曲包括除了《我介意》之外的29首。审理中,音集协明确其主张的权利为放映权,请求判令天籁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因其侵权给音集协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音集协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260元及诉讼费用。
中院审理侵权属实判KTV赔偿1.5万元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音集协提交的公证书及取证录像可证实天籁村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放映《最后一个夏天》等29部音像作品,此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音集协享有的放映权。
鉴于天籁村侵权获利、音集协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作品的类型、天籁村的主观过错程度、收取费用的方式、作品的使用范围及造成的后果等多项因素,西安中院判决天籁村立即停止这29部音像作品放映权的侵害,赔偿音集协1.5万元,驳回音集协其他诉讼请求。
高院终审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音集协认为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有违公平,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根据音集协《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陕西省的标准为每个终端8.3元,按上述标准,使用费高达近百万元。音集协认为,1.5万元赔偿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一审法院对同类案件判决侵权赔偿数额明显高于本案数额。
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音集协一审提供有效票据2260元,以证明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此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天籁村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1.5万元并无不当,音集协请求的6万元损失无事实依据,且每个具体案件事实不同、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情节、造成后果等因素不同,判决赔偿数额与其他案件也有差别,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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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法院建议点播付费
音集协律师称可行性不强
2008年,音集协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获得歌曲权利人的授权后开始向卡拉OK经营者收费。此后,关于音集协起诉KTV的报道屡见报端。有法院人士称,此类案件中KTV败诉的几率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方面希望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行业发展。
曾有法院建议音集协完善版权使用费标准,可参照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推进研发卡拉OK点播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各卡拉OK场所,实现精确计次,点播付费,不点播不付费。对此,音集协代理律师称,开发精确计次点播系统的可行性不强。
2005年,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先后推出各自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和MV作品的版权收费方案。音集协2008年成立后同意各地的版权费收费标准,但每个卡拉OK包间一天12元遭抵制,执行不理想。
2009年,央视曾报道两年间音集协向卡拉OK企业收取8000万元的版权费,但分配引争议。
编辑:马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