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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民政部门出台政策 经办人近亲享受低保需备案

2014-6-14 7:56:00  来源:西安晚报  进入论坛

  为了进一步完善低保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昨日,记者从汉中市民政局获悉,民政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据了解,备案对象为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镇(街道办)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本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符合备案条件人员应向本人所在镇(街道办)民政办申报备案,填写《汉中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并由镇(街道办)民政办审核后报所在县区民政局备案管理,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直接向县区民政局备案。

  同时,对低保申请人与所在辖区内低保经办人员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办)民政办如实申明,填写《汉中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镇(街道办)民政办受理后进行单独登记,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组织核查。县区民政局对拟审批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进行100%入户调查。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近亲属的,低保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回避。


编辑:秦人
关键词:低保 近亲属 经办人 民政部门 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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