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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最高罚10万

2014-5-6 9:54:00  来源:新浪网  进入论坛

记者日前了解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监督工作计划,从4月下旬开始开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围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作、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立及管理情况等七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为客观全面地了解我省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条例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关于完善湿地保护立法、加强法律监督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执法检查组举报电话公布如下:0791-88592547,0791-88850360,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

据悉,《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湿地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保障了湿地建设的投入,把湿地保护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规范了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明确了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强化了对鄱阳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增加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和城区湿地的审批管理。

其中规定,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监测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此外,《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编辑:秦人
关键词:罚款 江西省 湿地保护条例 恢复 自然保护区 破坏 林业主管部门 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 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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