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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法院赴校园公开审理一起专对小学生抢劫案

2014-5-21 9:49:00  来源:[CopyFrom]  进入论坛

西部网讯(通讯员 鲁宝成) 2014年5月20号下午,新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选择典型案例进校园,在新城区大华中学公开审理一起专门针对小学生抢劫的刑事案件。大华中学、西安市38中、西安铁路中学2000余名师生旁听了案件审理、宣判全过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楠,1988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系无业人员。

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楠在本市某小学车库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带至该车库强行搜身,抢劫王某现金3元。

2013年11月一天14时,被告人李楠在本市新城区华清小区1区将被害人刘某拦住,从其身上抢走1元钱。后又将路过的被害人魏某叫住,对其强行搜身,未搜到钱将魏放走。后被告人李楠将路过的被害人肖某某叫住,采取威胁手段,又对肖某某强行搜身,抢走其现金30元。

2013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楠在本市新城区华清小区1区将被害人郭某某叫住,以暴力相威胁,抢劫其现金100元。

2013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楠在本市新城区华清小区1区将被害人田某某叫住,摔碎手中的啤酒瓶握在手中,对田某某强行搜身,抢走其仅有的用来乘车的现金1元。

2013年12月2日中午12时,被告人李楠在本市新城区某小学门口小卖部对被害人刘某采取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抢走其30元钱。后又对王某、冯某某、毛某某以及后来的被害人姜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魏某、熊某等先后强行搜身,抢走李某某身上现金6.5元。

此外,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楠先后在本市新城区某小学门外将被害人王某某、刘某、张某、孙某某、熊某、毛某某、姜某、吴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魏某、李某某叫住,被对以上被害人强行搜身,发现没钱后将其放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楠所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李楠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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