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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贾平凹作品用其照片涉侵权 法院判赔5000元

2014-4-29 1:14:00  来源:西部网  进入论坛

《秦腔》等书未经摄影师允许使用贾平凹照片的行为涉及侵权

西部网讯(记者 敬泽昊)“因为贾平凹在庭审时说自己‘不知情’,所以我们认定作家出版社在《秦腔》等书中,未经摄影师赵雄韬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拍摄的贾平凹照片,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今天(4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该院民四厅副厅长蒋智在介绍贾平凹著作封面照纠纷时说。

去年10月3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摄影师赵雄韬与作家出版社、贾平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定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赵雄韬著作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并当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包括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而这一案件也被列入西安中院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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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三张照片是赵雄韬于2003年为贾平凹拍摄的肖像照,并被用于次年9月出版的《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中。

2005年四月,作家出版社出版了《秦腔》;2008年11月再版《秦腔》;2009年7月又出版了《浮躁》和《废都》,使用了这三张涉案的照片,却未署摄影师赵雄韬的姓名,也未支付报酬。

为此,赵雄韬一纸诉状将作家出版社、贾平凹、和销售这三本图书的西安市新华书店图书大厦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在庭审中,贾平凹认可涉案肖像照为赵雄韬拍摄,并表示其未让作家出版社使用该照片,出版社的行为自己并不知情。“如果贾平凹知道并认可了这件事,那么就不涉及侵权,毕竟他是享有肖像权的。”蒋智说,而销售的图书新华书店图书大厦,因为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本身并没有审查“是否侵权”的职责,所以不予追究。

在蒋智看来,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为他人拍摄肖像照片,若他人在其作品中使用,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目前,因为赵雄韬不服一审判决,此案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等待二审判决。

附:西安中院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件:

1.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陈耀民、李红宣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4.李文锦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5.孙治慧(孙万福后人)与延安信天游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6.陕西盛唐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7.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韩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8.赵雄韬与作家出版社、贾平凹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9.西安同驰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杨云、龚晓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陕西辇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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