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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是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前提

2014-4-23 9:46:00  来源:中国文化报  进入论坛
    规范化是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前提

我国民办博物馆绝大多数是新世纪以来才发展起来的,整体尚处在起步阶段。为了解民办博物馆在发展中的规范化情况,促进民办博物馆的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7月至10月,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报社联合开展了“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并于日前在《中国博物馆》杂志上发布了《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报告》。记者采访了该课题组相关负责人,结合该报告,对目前民办博物馆的问题和发展途径进行了分析解读。

记者: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的具体指标有哪些?从此次评估来看,我国民办博物馆的整体情况如何?

课题组:首先需要明确,民办博物馆的规范化建设,是指通过多种方法和手段,激励、引导民办博物馆在自我定位和达成组织目标的一系列环节和过程中,自觉遵守相关的行业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准则,从而引导民办博物馆自我改进,促进自治能力和制度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以实现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此次评估的评分指标体系包括法人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社会评价4个一级指标,含15个二级指标和56个具体指标,总分为1000分。评估工作首先由各省级文物部门组织民办博物馆依据《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分表》进行自评,并汇总、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分,最后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和中国文物报社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打分。参评博物馆共21个省份418个馆,占全国民办博物馆总数647家的64.6%。

本次民办博物馆评估得分均值为458分,换算成百分制相当于总平均得分为45.8分。分数段分布呈现出中间大两头小的明显特征。在418家参评民办博物馆中,得分在800分以上的4家,700至800分11家,600至700分42家,三项计57家,即得分在600分以上(或可视为“及格线”)的博物馆占13.6%;得分在500至600分的95家,300至500分208家,计303家,即得分在300分以上600分以下的“中间区”占到了72.5%;300分以下的58家,占13.9%。

记者:此次评估仅有一成民办博物馆达到了及格线,这反映出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存在着严峻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课题组:首先,各地设立审核主体和登记主体不统一。对民办博物馆设立审核中存在省市县三级文化、文物部门同时审批且下级部门审批意见不向上级部门报备的情况,这与《博物馆管理办法》由省级文物部门履行博物馆设立审批的规定相矛盾。同时年检材料显示,在2011年530余家参加年检的民办博物馆中至少有53家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比例高达10%。这些现象不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且与民办博物馆的非营利属性定位相冲突。

其次,博物馆财产与举办者财产的分割不清晰。参评申报材料和有关调查材料显示,有的民办博物馆把企业营业执照或验资报告、个人申办者把银行存款单作为其设立博物馆的资金来源证明。同时,藏品所有权属于博物馆还是举办者,也多没有在章程或相关文件中作出清晰的界定。这种“蒙混过关”可能从源头就对所成立的民办博物馆法人的独立性造成了伤害。

第三,文物藏品真假不清和来源不明情况普遍存在。在评估申报材料中,各博物馆对“藏品真实可靠,有鉴定证明”指标项所要求的来源和真实性证明附件几乎都是空白。虽然这种现象仅在以文物为藏品的民办博物馆中比较突出,但由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到整个民办博物馆的品质和形象。

第四,部分民办博物馆目标宗旨与非营利性质不符。参评申报资料显示,不少民办博物馆属于“前馆后店”,藏品展示和产品生产一体化,民办博物馆自身的公益目标和行为独立性缺失,成为附属物,甚至仅起到产品展示馆的功能。

第五,部分民办博物馆涉嫌超业务范围经营。民办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藏品收藏、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实践中,有些民办博物馆擅自超越业务范围,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规定。

第六,理事会与年度审计问题多。在“根据章程成立理事会;理事中社会代表性人士不少于1/3;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有效开展活动。”这一指标中,16.1%的博物馆没有得分,14.4%的博物馆只获得8至25分(百分制),37.6%的博物馆获得33至50分(百分制),即超过2/3的博物馆在理事会管理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这一指标上,更有高达37.8%的民办博物馆没有得分,说明这些博物馆的财务制度存在明显漏洞。

记者: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课题组:由于我国民办博物馆主要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才迅速发展起来,民办博物馆管理中一些共性问题刚刚显露,属于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首先,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尚未到位。例如民办博物馆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但这个出现在法规性文件中的称谓在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法人种类规定中却没有出处。法律规定“缺席”,导致包括民办博物馆在内的众多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不明。加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还没有形成体系,使众多“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其次,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是民办博物馆井喷的原因之一。以政府主导方式号召和扶持民办博物馆成群发展,一方面对民办博物馆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却也改变了民办博物馆由民间力量伴随社会进程自然产生发展的“自我成长”路线图,导致目前全国已登记注册的民办博物馆良莠不齐的局面。

第三,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的体制差异导致管理方式不匹配。民办博物馆属于法人意义上的新型社会组织,博物馆管理部门在作为管理者的自我角色定位、管理策略和方式等方面尚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

记者:规范化建设对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政府、行业和博物馆自身对此应该如何着手?结合此次评估结论,课题组对民办博物馆未来的发展,提出了哪些具体建议?

课题组: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初衷,是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丰富和拓展博物馆文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补充政府力量的不足。政府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主要是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以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性扶持,而不应大包大揽。民办博物馆的举办、运行和发展始终都要依靠社会力量,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

规范化建设中,法人行为规制与扶持政策需要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共同完成,要积极推动;博物馆行业管理层面的政策制度建设需加速推进,尤其藏品权属与真伪已成为困扰民办博物馆管理、影响民办博物馆形象的两大症结,需特别关注;民办博物馆自身如何发挥服务社会职能应当作为现阶段制度建设与扶持的重中之重。

我们建议,民办博物馆是否都登记为法人有待商榷。目前,民办博物馆在法人治理方面缺乏基本组织构架,不具备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明确分工。实际上,鉴于不同的民办博物馆之间条件差异显著,可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出资且出资人担任民办博物馆负责人,仅有数名职工的民办博物馆,如个人收藏展示馆,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对于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但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而仅将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样可以实现对民办博物馆的分类、分级管理。对此,尚需文物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深入的协调沟通。

其次,应该强调法人地位独立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民办博物馆法人一旦成立,其财产就成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财产权基础,具有排他性。民办博物馆设立时普遍存在其法人财产与举办者、相关企业或机构的财产之间没有清楚区分的现象。

“软性规范”建设是也培养民办博物馆职业精神的重要手段。“软性规范”是相对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刚性规范”而言,主要指博物馆章程、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等。由于民办博物馆的长期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需要不断投入,但物质回报却很少,创办民办博物馆,意味着对社会长期做无偿奉献。公益精神、无私奉献精神和追求专业品质,是博物馆人的一种职业精神,需要长期实践的潜移默化。在我国民办博物馆规模化发展起步阶段,有必要高度重视软实力的建设。(记者 翟 群)


编辑:秦人
关键词:规范化是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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