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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收1.8万营养费将出生20多天男婴送人

2014-11-26 8:28:00  来源: 成都商报   进入论坛

前晚,在天府新区通济桥派出所附近一家茶楼,一个仅2个月大男婴的去留,在三个大人之间“博弈”。这3个人,分别是他的亲生父母和张女士。男婴出生20多天后,父母将他抱养给了在成都做生意的张女士,并从张处获得了1.8万元的营养费。

然而,抚养孩子20多天后,张女士发现无法为孩子上户口,她想把男婴退还给他的亲生父母。可是,1.8万元的营养费,又成为孩子“回家”的绊脚石。

把孩子送人,父母收1.8万营养费

前日,尹女士打进成都商报热线寻求帮助。她说,9月20日儿子小雨(化名)后,丈夫汪先生通过中间人把孩子送人了。

“没能力养!”尹女士说,这是丈夫要把孩子送人的托词。考虑到自己没啥积蓄,又面临与丈夫离婚,她也没有明确反对此事。随后,在丈夫的安排下,10月14日张女士抱走了孩子。

“(张女士的)姐姐数了一笔钱递给我,我没有接,她把钱放在床上!”尹女士称,送走张氏姐妹后,躲在单元楼里的丈夫回家了,把部分钱揣进了兜里。“不是说1.2万得嘛,咋个成了1.8万?”得知张女士给了1.8万,尹女士有点疑惑地反问丈夫。“娃娃养了20多天了,难道不该涨吗?”尹女士称,面对质问丈夫这样答复。

事情真如尹女士所说吗?昨日,汪先生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予以了否认。汪先生称,1.8万元是妻子收的,自己没有开过价,也没有要求涨价。

尹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段录音,这是11月10日她与丈夫争吵时悄悄录下的,当时张女士也在现场。

尹:“开价是不是你亲自开的?”

汪:“是我开的!”

尹:“涨价是不是你叫中间人给他们说的?”

汪:“中间有人介绍,该不该涨?如果我觉得合理,当然该涨!”

尹:“你那个叫不叫贩卖?”

汪:“叫贩卖。你告我,你告我!”

……

汪:“喊警察来,这是最好的处理办法!”

 娃娃上不了户口,养母落泪归还

10月14日,把男婴抱回家之后,张女士却发现上不了户口。前日下午,张女士及其母亲抱着孩子从成都打车到天府新区通济桥派出所,她与尹女士希望就孩子的去留在这里协商解决。

然而,孩子到底何去何从呢?摆在大人面前的有两条路:一是尹、汪二人把1.8万元退还给张女士,孩子归夫妻二人抚养;二是到街办开具“夫妻二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明”,协助张女士为孩子上户。然而,尹女士与汪先生是重组家庭,之前各有一子。尹女士心里清楚,根据她与汪先生的状况,是不符合送养条件的。

“如果上不到户口,今后就读不到书,反而把娃娃毁了!”所以,张女士的态度很明确,若不能给孩子上户,就把孩子还给其亲生父母。

在派出所外僵持了约2个小时,有围观者提议让尹女士把孩子先带回家。此时,张女士并没有反对,只是独自走到街对面,眼泪顺着脸颊流了下来……张女士是乐山人,今年31岁,在成都经营一家婴儿用品店,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把店里最好的东西都给娃娃用,把他当成一家人!”说话间,泪水再次涌出。

“还是希望能把1.8万退给我,打个欠条分期付款都行!”最后,张女士的表态。她称,当初支付这1.8万元是给的“营养费”。

亲生父亲抱走儿子,1.8万元没退

前晚6时许,关键人物汪先生驾车来到通济桥派出所附近的一家茶楼。他是何许人?高高的个子,穿一条红裤子,右手上有一枚大戒指。尹女士告诉记者,汪之前开过茶楼和房屋中介,目前无业。

“给我泡碗茶!”“啥子茶?”“飘雪!”坐定,许久未见的儿子在张女士怀中,汪先生却没有把眼光聚焦到这里。

对于尹女士控诉自己“车子开起,房子几套”,汪先生似乎挺自豪,答道:“那些不是我应该的吗?”不过,提到给孩子交罚款上户时,汪先生的态度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我哪儿来的钱喃?”

随后,张女士接了一个电话,提出最后的解决方案:尹、汪二人写下1.8万元的欠条,她把孩子留下离开。可是,尹、汪都没有表态,张女士最后只好表示“那就算了”。又是几分钟的僵持,从张女士手中接过孩子的汪先生表示:“离婚后我自己带!”付了20元一杯的碧潭飘雪茶钱后,他抱着孩子离开了茶楼。

昨日,尹女士与汪先生就离婚进行了协商,但因为孩子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下午,尹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已经放弃了把孩子抱养给其他人的想法,希望由自己抚养儿子成人。“她(尹女士)要养就她养,她不愿意养我就养!”汪先生表示,目前,孩子由他暂时照顾。

 律师说法

  迫于生活困难送养娃娃

  系民间送养,不算拐卖

“父母如果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送养亲生孩子,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竹一律师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杨竹一称,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8万元应当归还给收养人,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就此事来说,杨竹一律师认为这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兴华中律师事务所易川律师表示,收养不能私下进行,必须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行为方才合法有效。

成都商报记者 锁千程 摄影记者 张士博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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