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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酒驾肇事官员一审获刑4年8个月 检察院抗诉

2014-11-24 9:08:00  来源:凤凰  进入论坛

原标题:河南沁阳酒驾肇事官员一审获刑4年8个月 检察院抗诉

中新网焦作11月22日电(吴扬 刘鹏)记者自河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河南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涉嫌酒后驾驶撞死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一案中,王浩斌因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1年,合并执行4年8个月。但该判决下达不久,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即以“量刑畸轻”为由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提出抗诉。

一审法院认定“肇事官员”两罪确实

据沁阳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其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浩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交通肇事后,王浩斌指使拜林龙顶替本人冒充肇事司机,并指使同乘人员沈小正等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作证罪,判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

检察院提抗: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10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引发受害人张学林的家属强烈不满,受害人家属认为,该案中许多关键性问题没有查清,且对“肇事官员”王浩斌的量刑过轻,并以此为由向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据介绍,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受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仔细研判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判决书,并征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遂就此案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指出,法院在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一项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后认罪态度不好,其对于是否喝酒及车内乘坐人员故意作虚假陈述,且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应区别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应将三年作为量刑起点。

二、本案中,被告人王浩斌具有两个从重情节,一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是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表现为,王浩斌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多次指使多人作伪证;王浩交通肇事案经媒体曝光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王浩斌无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同时指出,被告人王浩斌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多次指使他人对谁是肇事车辆驾驶人、肇事车辆乘坐人员有哪些及是否饮酒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故意隐瞒,多次做虚假陈述,给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制造了障碍,严重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进行,造成整个案件的刑事诉讼时间长达两年,且被告人王浩斌在其他涉案人员指证的情况下,仍拒不认罪。

综上,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浩地斌犯交通肇事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抗诉书》最后强调,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编辑:秦人
关键词:王浩斌 肇事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 交通 抗诉 有期徒刑 张学林 驾驶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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