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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10月1日起实行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制

2014-10-22 17:03:00  来源:[CopyFrom]  进入论坛

近日,刚出台的《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宝鸡市于10月1日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实施双向技术转诊制。按规定,未经转诊自行在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进行结算。

符合转诊条件应按规定逐级技术转诊

“双向技术转诊”是指新农合参合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在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一级医院)与县、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诊治过程。

《办法》对上转单位和下转单位之间的转诊条件、转诊制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急危重症患者及恶性肿瘤、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外,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下列参合患者逐级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受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急性传染病及原因不明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需要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的病例。

有以下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转回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入院的各种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实施医学康复治疗的;诊断已经明确,无需继续在二级以上医院实施治疗的患者;各类经手术治疗后病情已经稳定,仅需医学康复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晚期,仅需姑息、保守、支持治疗的;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有确切依据已经度过传染期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

根据该《办法》,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应遵循患者自愿原则,要求常见病、多发病及一般性急诊,首诊住院一般应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危重症在上级医院治疗。

转诊应按照分级转诊原则:一般应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顺序进行逐级技术转诊。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明确服务流程和责任划分,优先安排住院,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长期在外人员不受住院技术转诊限制

市卫生局农卫科负责人指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将病情危重的病人由基层医院转到区县、市级医院,将已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从上级医院转回基层医院,以此减轻大医院医疗压力,盘活基层医疗资源,也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各医疗单位实行的主动性,《办法》制定了惩罚性措施,为双向技术转诊铺路。

《办法》指出,无特殊情况,参合患者未经转诊自行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进行新农合直通车补偿结算,由患者所在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审核结算新农合补助。

符合回转条件的参合患者回转至基层医疗机构(由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转至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出院结算时不再扣除起付线。

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农合患者均须在住院病历中收存转诊单。持有效技术转诊单的患者,依照规定在经治医院正常享受新农合补助。应持技术转诊单而未持有者,收治医院必须就“因为未持有转诊单可能无法获得新农合补助”的情况告知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并签字,新农合补助结算暂时由各县区经办中心办理。未经转诊自行在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进行结算。

各定点医院对未持有转诊单患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因此而造成的患者新农合补助减少部分由收治医院承担。

考虑到有些市民因长期在外地居住、务工、上学、探亲或急诊等原因,就近在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情况,《办法》指出这些情况不受住院技术转诊限制,但必须提供急诊住院病历和长期居住地证明(务工单位、社区、学校及当地派出所等),方可正常享受新农合补偿。(记者 李琳)


编辑:秦人
关键词:宝鸡市 10月1日 实行 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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