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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大V粉丝多,转发信息更需谨慎

2014-10-17 10:09:00  来源:人民日报  进入论坛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规定》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自媒体是网络社会的一个新现象,打破了我们对于媒体固有的、传统的认识。可以说,你拥有一部手机,你就是一个信息发布者。路上看到一个突发事件,用手机拍下来立刻上传到微博或者微信上,一条消息就发出去了。自媒体毫无疑问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辉说。

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十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现在微博、微信中原创的东西不太多,很多都是转来转去的信息。在责任承担上,转载者的责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什么区别,同样也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审判实践来说,最难的是过错的认定。”姚辉说。

转载哪些内容能够被认定为转载者的过错呢?“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得转发但还是转发了。但过错毕竟是主观的东西,怎么判断到底知道还是不知道?司法解释为了尽量避免不同法官、不同地方法院对情节和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即‘类案不同判’而制定了一个标准供法院参考。”姚辉介绍,判断过错的前提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大,认定过错的程度就越大。

“司法解释明确,要根据主体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判断其‘注意义务’,进而确定过错。如果你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在微信上看着某条信息好玩儿就转发了,过错程度相对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你是一个网络大V,拥有非常多的粉丝,就应当知道转发出去的信息会影响非常多的人,在法律上就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转发时就应该更加谨慎,因为对你的过错认定会更加严格。”姚辉说。

“相对于单纯转发,转发者对所转载信息作出实质性修改,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其过错程度就更高。”姚辉解释说。

 

本报记者 徐 隽《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17日 11 版)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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