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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谁发的侵权网帖 法院可令网站说出来

2014-10-10 19:00:00  来源:华商报  进入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亮点1

网帖侵权 受害者可只起诉网站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亮点2

转发也要担责“大V”转发更要谨慎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

“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他说。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亮点3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4

网络公开私人活动 造成损害要赔偿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据新华社

律师解读

家庭住址作为隐私保护是个进步

昨晚,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博和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平安,请他们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人肉搜索”进行了严格限制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金博说,将家庭住址也作为隐私保护是个进步。他同时认为,对公众人物的私人活动要不要有限制、包不包括在其中,条款规定的还不是很清楚,没有细分,有可能引起争议。

张平安认为,该司法解释对“人肉搜索”等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前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放在隐私权里,但没有细则。近年来频繁出现网络侵权现象,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基本作了涵盖。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除外情形,简单说,合法正常的使用的不在其列。

有利于被侵权人维护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金博和张平安都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被侵权人维护合法权益。张平安认为,被告住所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发布网络的行为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极大方便了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维权。华商报记者宁军

典型案例

微博信息抹黑范冰冰 当事人被判赔偿

2012年5月19日,香港一家媒体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2012年5月30日编剧毕某转发并评论其于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微博。主要内容是,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F”组织实施的。2012年5月30日19:10,易××公司主办的网站“娱乐资讯”刊登了《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以前述微博内容为基础称:“……编剧毕某在其新浪微博上揭秘章子怡被黑内幕,称范冰冰是幕后主谋。……”之后,易××公司刊载的文章以及毕某发表的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各大门户网站以及国内各知名报刊均进行了相关转载及衍生性报道,致使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对于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


编辑:秦人
关键词: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 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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