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三秦游网>>旅游资讯>>正文

旅行社强迫购物将被停业

2012-8-28 14:00:00  来源:三秦都市报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不得“零负团费”揽客
    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半年公布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民
    诉法12000元以下民事案只审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除对恶意诉讼的被侵害人规定了救济制度外,还适当延长了举证期限。
    草案还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鉴定拟定为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
     环保法公民有权向政府申请环境信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将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为“监督检查”一章,并规定公民有权向有关政府和部门申请环境信息。
    根据昨天进行审议的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编辑:秦人
相关链接
 
三秦概况 |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投稿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信息纠错 | 推广合作 | 合作伙伴
Copyright@2010-2012 三秦游网(陕西文化旅游网)
WWW.SANQINYO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