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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家庭结构
2011-11-7 23:46:17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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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代多大家庭。富豪、书香门第之家,以多代同居为荣。在“大家庭”中,家长集中管理家务。民国时期,“大家庭”逐渐解体,小家庭日益增多。民国三十四年(1945)全县平均户为5人,至50年代为5.2人;70年代降为4.9人。80年代,家庭子女婚后多数与父母分居。分居习尚,农村一般请家族中长辈或舅父当众立约,也有自然分炊的。
    年老无子者收养子(女),以兄弟之子为嗣的,称“过继”。继子(女)或养子(女)有权继承家产和瞻养父母的责任。收养他人之子(女)作子(女)的,旧称“螟蛉”。“螟蛉”子(女)旧时受人歧视,遭家族排挤;解放后,为社会承认,受法律保护。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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