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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计量管理(1)
2011-10-16 21:37:59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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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计量是用量具、计器测定物体长短、重量、容量、光洁度、电光、声波、速度等,古称度量衡。历代朝廷将度量衡管理视为重要朝政,设置机构,分官设吏,明确职责。周代,中央设“内宰”、“大行人”,地方设“司市”、“质人”,专事度量衡制度颁布、管理和检定;汉时,度“职在内宫,迁尉掌之”,量“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衡“职在太行,鸿庐掌之”;隋、唐,设太府寺主管度量衡;清代度量衡由户部管辖。民国十九年(1930),南京政府设度量衡局。民国三十一年(1942),本县在建设科始设度量衡检定室,技师刘文霄兼任检定员。民国三十四年(1945),刘坚辞,省府派三级度量衡检定员孔令玉继任到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度量衡先后由县建设科、工商科、商业局兼管。1975年5月13日成立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属县计委领导),专管全县标准计量。1978年,计量所划归县科委领导。1983年改由县经委领导。1985年4月,县计委、经委合并,改称县计经委,计量所隶属计经委领导。
    据1985年统计,县属工业企业中先后有6个设立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人员21名;有16个工厂配备计量人员20名,负责产品计量工作;在769个乡镇、村办工业企业中,有八鱼化工实验厂、益民奶粉厂、宝鸡淀粉厂等32个厂设有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配有计量专管人员,有237个厂配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节 标准计量
    我国度量衡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的交换产品之后,至汉代命黄钟为度量衡之根本标准。度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以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量起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衡起黄钟之垂,“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以后历朝校仿。清宣统二年(1910),度仍以营造尺为度之标准,量仍以漕斛为量之标准,衡仍以库平为权衡之标准。民国四年(1915),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未实施;民国十七年(1928),颁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民国十八年(1929),颁布《度量衡法》。
    本县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5月,开始推行标准制市用法。计长度基本单位为尺,分大尺、裁尺、木工尺、市尺4种。大尺较市尺大6寸,裁尺较市尺长5分,木工尺较市尺小5分。木工尺为木匠专用,裁尺为裁缝专用,市尺商人用尺,大尺多用于农村量粗布;计容积基本单位为斗,分底小口大有梁木方斗、底小口大有梁鼓腔木方斗、上下一样大无梁铁木制方斗、圆筒斗4种。鼓腔斗使用最广,又分上县斗(千河以西),斗麦重35斤;下县斗(千河以东),斗麦重30斤,县功及西部山区有斗麦重35斤、42斤、80斤3种。此外,有出斗、入斗、加一加二斗和减一减二斗。计重量有天平、小戥,秤金银之量器,天平又有库平、市平之分。秤有小秤、大秤之别,小秤秤较贵重之物,大秤秤粗笨物品。小秤有出秤、入秤之分,大秤有加一、加二之分。市场用秤,均16两为1斤,唯盐局用秤1斤为老秤(16两)的13.6两。民国三十一年(1942)以后,所用16两新市秤,每斤等于标准公斤秤的二分之一,等于老秤(16两)的13.6两,市秤为标准秤。民国三十五年(1946)11月,县府训令各保从速购制市制尺、斗、秤,推行度量衡新制,但无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仍沿用旧计量单位。1950年,省商业厅配发给本县秆秤5只和250公斤砝码1套,1951年10月又配发人民尺(3市尺等于1米)、新圆筒斗(斗麦15市斤)和新市秤。1953年,淘汰圆筒斗,以新市秤计量。新市秤等于老秤(16两)的13.6两,2市斤等于1公斤。至此,本县计量制度基本统一。
    1959年下半年,本县采用10进10退国际公制,改16两1斤为10两(相当于16两)1斤。
    1978年1月,全县中药批发、零售计价、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含草药兽医用中草药)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以克为主,毫克为辅助单位。到年底,全县使用的842支戥秤,全部改为米制(克)计量。
    1985年2月15日,县人民政府对市制秆秤和尺子改制做出规定:所有经营杆秤和尺子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准再购进和销售市制杆秤和尺子,生产单位不准再生产和修理市制杆秤和尺子。凡使用市制秆秤和尺子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底前一律换成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票证、表格和教育部门的自编教材、宣传、印刷、广播、广告、工程设计,技术或生产单位新制订或修订的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研究报告、论文、图纸、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包装、装璜等,从1986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985年,全县共改制杆秤3067根、尺子182把,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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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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