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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经济物价管理(1)

2011-10-16 21:34:28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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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初,本县物价由商界同业公会议商。民国三十五年(1946)2月,县设物价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物价由县工商科兼管。1952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管。19年9月15日,县设物价管理委员会。1967年12月15日,物价交县革委会生产组管。19年物价划归县计委兼管。1978年11月29日,复设物价管理委员会。1984年6月23 日撤销物价管理委员会,设立县物价局。
第一节 物价制定与调整
    民国时期,市场物价由工商业资本家与经营者自定,商品无统一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52年,本县有国家牌价、私营工商业者协商价、集市贸易价三种;1953~1957年,有统一计划价、工商业协商价、议购议销价、集市贸易价4种;1958~1965年,统一实行计划经济价格;“文革”中,一切价格均由国家和各物价管理部门掌握;1977~1987年,全县有统一计划价、浮动计划价、工商业协商价、议购议销价、集市贸易价5种价格。
    一、农产品价格
    1.收购价格(亦称采购价格)。1950年3月,县贸易公司按折实单位每百斤小麦收购价10.39元,玉米7.20元。1953年11月按质分等确定,每百斤(下同)二等小麦收购价10.3元,二等玉米6.95元,中等露仁高粱6.4元,大豆8.7元,中等油菜籽14.8元,二等芝麻籽14.8元。1960年,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收购价分别调为11.9元、8元、11.8元、23.2元。1965年10月,对小麦、大米、稻谷糯米、玉米、高粱、红小豆、巴山豆、豇豆、荞麦、豌豆等收购价以中等价为准,将上、下等各上调高5%。1979年5月,对粮食收购均调高20%,超购部分在执行收购价基础上再加价50%。1983年,对油菜籽收购实行在交售任务以内,40%按原定价,600%按超购价收购,交售任务以外的一律按原定价收购。1984年,秋粮收购实行30%按原定价收购、70%按超购价收购的政策。1985年,全县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后,收购价格未变。1986和1987年,除小麦、玉米执行统一计划价格外,其余粮食均执行集市贸易价。
    2.调拨和销售价格。调拨价格分上调(亦称接收价)、下拨(亦称供应价)和互调3种价格,其计价是按收购价加固定综合费用。销售价格,本县从1949年10月以后,即对粮食购销差价掌握在5%左右,1955年扩大到8%,每百斤小麦销售价9.15~10.82元,玉米7.15元。1964年,每百斤小麦销售价调整为11.90元、玉米(中等)7.56元、谷子7.80元、高粱(中等)6.98元。1965年,对城镇粮食销价和农村返销粮价,均按收购价销售。1966年,对小麦、玉米、谷子、高粱销售价按中等,每百斤分别调高为13.8元、9.6元、9.4元和8.8元。
    1979年,国家对粮油收购价提高后销售价未动,出现大倒挂。倒挂金额统一由国家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是年,除国家补贴外,县财政负担倒额45.32万元。次年,负担52.9万元。
    1985年4月1日,对酒精、溶剂、粮药、味精、淀粉等工业用料销价,实行议购议销价。
    鲜蛋、菜油、猪肉、羊肉销售价由县物价委员会制定。1963年,以上4种食品虢镇市场每斤售价分别为0.95元、2.2元、1.5元、0.95元,赤沙市场每斤分别为0.84元、2.1元、1元、0.85元,县功市场每斤菜油2.15元、猪肉1.1元、羊肉0.85元。1964年,羊肉销价调低12%,虢镇、第六寨、坪头、大王、县功、南皋村、新街市场菜油每斤售价由0.75元调为0.81元,小磨香油提高到0.98元,花生油提高为0.85元,黄豆油和卫生油分别提高0.825元和0.72元。
    1979年,再次提高猪肉、羊肉、牛肉、鲜蛋、家禽、鲜鱼标准级县城销售价格。猪肉二级(取板油、带骨)每市斤1.05元,牛肉混等净肉0.81元,羊肉混等净肉0.91元。1958年5月20日,猪肉销价放开,随收购价变化而升降。
    二、消费资料工业品价格
    1.本县工业品出厂价,由省、市、县三级按商品等级分别确定。65度秦川大酒、大西凤酒、西虢白酒出厂价由省确定。秦川大酒每吨1730.32元,1962年调整为1935.38元。每瓶1982年6月15日定价1.851元,1985年县物价局调整为精装每瓶2.37元,盒装每盒4.15元,组装每组6.1元。大西凤酒初期每吨1148.16元,1962年调为2464.36元。皇后御酒1985年每盒为4.37元;白厂丝、单丝被面、春花绸、羽纱由省外贸公司、纺织品工业公司定价。1982年,白厂丝每公斤45.24元,单丝被面每条13.2元,春花绸每米2.12元,羽纱每米2.92元;425号水泥由宝鸡市物价局定价,每吨92.65元,1986年调为102.65元;机砖由省建材厅定价,每万块400元,1983年调为310元,1985年实行300~400元之间浮动价;小四轮拖拉机由省机械工业厅定价每台4650元,1984年调整为4100元,并允许在15%上下浮动,绵丝加底男袜(24~26厘米)由县物价局定价,每双0. 86元,70p弹力女袜每双2.13元,70p弹力男花袜每双2.033元,1013— 70p弹力男花袜每双2.16元。
    2.消费工业品销售价均由物价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1953年4月,对纸张售价调低10%,碱面调低6%。5月,火柴每箱由27.3元调为23.3元。1955年9月,对进口毛纺织品调高5%。1965年4月,天津28型飞鸽自行车由177元调为148.1元,永久11型黑色自行车由167元调为152.5元,南京642型胶木壳电子管收音机由106元调为81.3元。1978年8月,对丹东产红旗牌,广州产广州牌、西安产延安牌、上海产海狮牌17钻全钢三防男手表每只由110元调为90元。1979年2月,对进口手表统一调低22%,对维棉布及制品分别调低25%和10%。1980年8月,榆林产6502纯毛提花毯由49.4元调为65元,香港产半钢不防水液晶显示石英五功能电子手表由80元调为65元、六功能由88元调为65元,日本产十功能全钢防水液晶显示石英电子手表由186元调为150元。1981年10月,对进口涤纶织物调低15.3%。11月,对涤纶布、中长纤维织物调低14.69%。1983年1月,对涤纶混纺布调低28.07 %、纯棉布调高21.2%,再次调低国产手表售价。
    三、生产资料价格
    1.钢材、石油、煤、水泥、电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均由国家统一管理。
    电:1952年自行发电,每度0.8元。1958年大电网供电后每度0.25元(其中动力用电0.13元),1966年调整为民用电每度0.2元、工业动力用电每度0.085元、农用动力0. 06元。1978年对高扬程农用抽水用电调为0.04元、0.03元、0.02元三级。
    钢材:1963年每吨560~620元,1978年调为635~740元。
    水泥:1963年每吨48~65元,1978年调为72~92元。
    煤:1963年每吨18~24元,1978年调为24~36元。
    石油:1973年每吨700元(66号),煤油每吨610元,柴油每吨430元(零号),润滑油每吨1280元(15号)。1984年下半年,对计划内用油执行国家价,计划外用油实行议购议销价。
    2.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
    农药.1605农药每吨,1964年由2万元调为1.6万元,进口1605由3万元调为2万元,进口1059由3.55万元调为2.5万元,敌百虫、六六六农药调低18.77%。
    化肥:地方产碳酸氢铵、磷肥每吨,1977年由150元调为140元。1984年2月取消计划外高价进口尿素,按货源渠道、数量、价格水平加权平均,全省统一价格为:编织袋尿素每吨540元,硝酸铵每吨由310元调为360元。
    三、饮食价格
    饮食业价格,民国以前由经营者自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物价部门核定毛利率。1965年,核定最低为1.4%,最高不得超过15.5%。1966年8月,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33%; 1980年10月10日调整为28~30%。
    四、服务价格
    民国时,旅社、浴池、理发无统一价。建国后,洗澡,男大池每次每人0.2元、盆池0.45元。1966年,男大池调为0.15元、盆池0.35元。1982年10月,男大池调为0.25元、单盆0.45元、男淋浴0.25元、女淋浴0.3元。住宿,1973年,3~4人房间每床每天0. 95元,8人房间每床每天0.85元;1985年5月24日,客房套间单人间为15元,单人间为10元、2人间9元、3人间8.4元、9人间8元。理发,1982年,冷烫带做每次44元,冷全烫40元,冷烫刘海1.2元,加一个夹0.2元,半烫带做2.2元,电化烫带做2.5元,电化烫2.1元,电化半烫1.2元,电全烫带做2元,全烫带做1.8元,烫辫梢1.2元,单做代洗0.6元,做前花0.15元,补烫每夹0.1元。1985年7月,成人理发(含刮脸、剃须、剪发)每人每次0.3元,推、剃光0.25元。
    五、农产品比价(均以1953年小麦国家收购牌价为基数)
    1953年,小麦与玉米、高粱、大豆、比价分别为1∶0.7、1∶0.6、1∶0.8。
    1956年,小麦与玉米、高粱、谷子、大豆、油菜籽、棉花比价分别为1∶0.7、1∶0.6、 1∶0.6、1∶0.8、1∶1.4、1∶6.8。
    1961年,小麦与玉米、谷子、高粱、大豆、油菜籽、棉花、生猪比价分别为1:1.2、1:0.8、 1∶0.7、 1∶1.2、1∶2.2、1∶6.8、 1∶4.7。
    1966年,小麦与玉米、谷子、高粱、大豆、油菜籽、棉花、生猪比价分别为1∶3、1:0.9、 1∶0.9、 1∶1.4、 1∶2.2、 1∶8.5、 1∶4.7。
    1979年,小麦与玉米、谷子、高粱、大豆、油菜籽、棉花、生猪比价分别为1:1.1、1:1.1、 1∶1、 1∶2.2、 1∶3.5、 1∶13.3、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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