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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土地管理(1)
2011-10-16 17:41:44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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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制度

    民国以前,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人民政府规定“土地、房屋的转移及产权的注销、登记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1954年9月25日,《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颁布后,本县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实施办法》规定“征地300亩以下、移民20户以下,由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规定各项补助费标准。是年1~10月,全县共征用土地517.62亩。其中:二等地74.9亩,每亩补偿费2608400元(旧人民币,下同);三等地(水地)91.08亩,每亩补偿费2349000元;六等地134.03亩,每亩补偿费2043000元;七等地87亩,每亩补偿费1408000元;八等地49.96亩,每亩补偿费1156800元;十等地11.57亩,每亩补偿费896800元,十一等地0.99亩,每亩补偿费766800元;十二等地(坡地)0.32亩,每亩补偿费588800元;庄基地67.77亩。补偿费计算,按照《实施办法》,以前三年实收入总值为标准。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凡集体基建占地及社员建房用地,按庄基或居民点规划,由农业社或生产大队划定;国家建设征地,按照国务院和省人委规定办理。是年,铁路、公路、水利、文化、工矿企业等18个单位征地1099.48亩,涉及25个农业合作社(含自耕农1户),拆迁房屋65间,草棚3座,毁土窑22孔。土地补偿费仍以前三年实产总值为标准,采用划片分等论价:青苗下种出土者,按实产补偿50%,生长期补偿70%,将成熟者补偿90%;经济作物,按同等地当年小麦实产计算后,再加15~30%;房屋补偿,按拆迁重建分类计算,厦房每间补偿119元(新人民币,下同),大房每间146.5元,两坡椽房每间1273元,跨房每间102元,草房按大小和质量每座补偿27~89元。
    1957年,省人委本着节约用地原则,对《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正。规定,凡属有荒地、空地、次地可以得用者,应尽量利用。不征用或少征用耕地良田,并尽量避免征用人烟稠密地区土地;凡有建筑余地可以利用者,应尽先发给使用,不另征土地;凡能少征用者就少征用,任何建设单位在未完成建设任务以前,不得先修建围墙,待完工后由当地政府监督划界修建,以免将多余土地圈入。
    “文革”中,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或社员修建占用非耕地,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社革委会审批;占用耕地须报县革委会生产组批准;国家建设征地,不足30亩者,由县生产组批准(民政局恢复后由民政局批准),30亩以上报宝鸡地区生产组批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1982年,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占地管理条例》。根据两个《条例》,本县除加强对社员宅基地严格审批外,县人民政府颁布了《宝鸡县土地管理几项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建设用地必须遵循节约原则,尽量用荒地、空地、劣地,非特殊所需不得占用耕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和集体土地;农民住宅地、自留地、承包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土地。还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调拨土地和乡村建设用地10亩以上及征占菜地,须省人民政府批准;乡村建设用地不足5亩,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不足10亩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建房由县民政局批准。占地限量:川道地区每户不超过2.5分,原区不超过3分,山区不超过3.5分。1983年,征占土地审批承报改由县农牧局管理。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并宣布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依法管理轨道。
    1987年6月,县土地管理局成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具体规定是: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菜地5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由宝鸡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含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权,但未达到国务院批准数量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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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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