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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的钱物被冒领

2015-2-1 23:10:00  来源: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进入论坛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程风)“我实在是太冤枉了,宝鸡金台交警大队将交通事故遗留的财物,让别人模仿我签字领走了,现在当事人向我追要这些东西,这可咋办啊?”昨日,宝鸡的强君相师傅,拿着笔迹和手纹的司法鉴定,气愤地对记者说,“司法鉴定结论签名和手纹都不是我的,我一定要讨回公道。” 

据强君相介绍,2012年4月21日,宝鸡的高建军骑摩托车在宝平路与驾驶摩托车的郑某发生相撞。事故发生以后,高建军聘请他作为代理人,处理交通事故。就在他四处收集证据,积极为高建军维权的时候,高建军称自己出事后,现场遗留的现金、手机等价值1万余元的财物不知去向,而交警称,这些东西是被代理人领走了,并称在交警队的“现场勘查附记”中,有代领人签字及手印。 

“现在,当事人要求我归还这些东西,而我根本没有代领啊。”强君相告诉记者,他多次找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追问钱物的去向,但交警一口咬定就是他领走的,并称“签字和手印就是证据。” 

记者在“现场勘查附记”看到,在一个现场物品领取材料上,签有“强君相”名字,名字上摁有手印。“我实在是太冤枉了,这些都是假的。”指着“现场勘查附记”上的签字及手印,强君相称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申请对签字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假的真不了,我只希望能真相大白。” 

2014年12月19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签名及手印做出鉴定结论。记者在两份鉴定结论上分别看到,“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个人。” 

“检材指纹与样本指纹均不是同一手指指纹形成。”的结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告诉记者,这个结论足以证明,签字、手印不是当事人所为,完全是个假的。而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强君相完全可以凭此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财物去向。 

宝鸡金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张达利告诉记者,现场遗留的财物,的确系“强君相”代领走,这有签字及手印为证。而对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签字、指纹系“造假”的结论,张达利看了看鉴定书后称,当事人可以拿这个东西,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事人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到底被谁伪造签字而领走,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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