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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十类“民告官”案件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2015-1-9 9:14:00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进入论坛

西部网宝鸡讯(记者 鲁鹏飞) 记者今天(1月8日)从宝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将正式实行。今后,宝鸡市的“民告官”案件,10种情况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据了解,宝鸡市出台该规定是陕西省首家。

十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观念,宝鸡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 明确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规定》适用于宝鸡市范围内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规定》指出十种情形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群体性(原告为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3件以上行政诉讼案件合并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但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发生败诉案件后,再发生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或同级政协常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到庭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同级政府领导要求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10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5种情形将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本行政机关根据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此外,《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庭纪律的;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5种情形,人民法院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据了解,《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宝鸡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胜诉败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将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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