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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监外执行期间再次作案被判无期 致1死1伤

2015-1-19 11:14:00  来源:网易  进入论坛

因犯罪被监外执行的男子孙波在北京一家旅店住宿期间,与旅店老板发生争执后,持啤酒瓶猛击对方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同时还将另一名女服务员打成重伤。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因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11万余元和19万元。对于死者家属向监狱方提出索赔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男子监外执行期间杀人

33岁的孙波曾因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后经两次减刑,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7月27日12时许,孙波在位于朝阳区某楼地下一层的北京一家招待所内,与63岁的王某因故发生争执。其间,孙波持酒瓶连续击打对方头面部,致其当场死亡。后孙波在该招待所门口,又持啤酒瓶将女服务员张某打成重伤。当晚,民警在辽宁阜新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孙波抓获。

57岁的女服务员张某回忆,当天中午,她问孙波是否继续住宿,对方说不住,她便告知中午12时退房。后老板王某也进屋提醒孙波退房。孙波便提出,昨天来时说管送到火车站。王某告知旅店没有专车送人,都是去北京站接站,回来赶上顺路送一趟。因孙波坚持要送,两人便发生争执,后听到值班室传来打斗声。

自称不满被骗起争执

据孙波供述,2013年7月25日,他乘火车从哈尔滨到南宁,26日晚在北京站中转,购买了次日晚上的车票后准备住宿。这时,有个揽客女子称有50元床位,后将他领上了一辆面包车。途中,有女子告诉他说,可以帮他找工作,如果不干,第二天晚上免费送他到火车站。

次日早上,有服务员进屋通知他如不住宿赶紧离开,孙波提出要按之前答应的送他去火车站。服务员离开后,王某进屋称,如愿在旅店打工月薪2800元,但需交3000元押金。“我说没钱,他就让我赶紧退房走人。我又提出接自己的人承诺送站,如不送,就要付我出租车费。王某没答应,还说谁说的找谁。”孙波说,他指责对方骗人,两人就互殴起来。后王某抄起一个啤酒瓶欲打他头部,他就追赶对方到对面的房间,也抄起一个酒瓶,两人撕扯起来。“王某后来答应送我,我说晚了,你不是骗我吗,今儿我就整死你。”孙波说,因让他退房的女子也和他撕扯过,自己又打了她。经司法鉴定,孙波被诊断为癫痫致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削弱,应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孙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将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起并罚。鉴于孙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法院判处孙波及其父亲(法定代理人)赔偿死者家属11.1万元,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9万元。

判决后,孙波的父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后又撤回。而王某家人则上诉要求重新鉴定孙波的责任能力,并改判孙波赔偿100万元,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告监狱要求赔偿被驳回

据悉,死者家属还将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大庆监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他们认为,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监狱为孙波办理保外就医,县公安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孙波流窜到北京作案,三家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依法驳回后,王某家人提出上诉。

大庆监狱答辩称,经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监狱决定为孙波办理保外就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监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两家单位也否认应担责。

法院认为,三家单位不具有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系不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后二审维持原裁定。


编辑:秦人
关键词:孙波 王某 监外执行 法院 赔偿 监狱 服务员 火车站 家属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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