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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徐生虎、徐和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各处没收财产5万元的处罚。
2011年3月13日,榆林市榆阳区徐庄则村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和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该村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的村民住宅项目。虽然村民大会通过了该决定,但时任徐庄则村党支部书记的徐生虎和村主任徐和平却不同意该合作项目,并拒绝在合作协议上签字。
由于二人阻挠,项目一直无法启动。为此,房地产公司项目的实际出资人高某和赵某与徐生虎、徐和平约见协商。谈话中,徐生虎向高某说他和徐和平家庭生活困难,并暗示索要好处费。经双方协商,高某、赵某答应给徐生虎、徐和平好处费各30万元,徐生虎、徐和平当场答应在合作协议上签字,随后不久两人便各收到了30万元,并将受贿款用于购买车辆和日常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生虎、徐和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该村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各处没收财产5万元的处罚。